昨日,西部商报记者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出租车主状告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案件日前在该院二审,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败诉。由于种种原因,2个月过去了,该案件尚未执行。
据了解,原审法院(凉州区人民法院)查明,甘H·11567号吉利出租车原车主系王某某,2008年10月王某某将该车卖给了赵某某,2009年8月原告刘某某又从赵某某手中购得该出租车。2009年11月,刘某某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对甘H·11567号出租车进行报废、更新登记,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相关手续递交给了被告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下设的出租车管理科原科长杨昕潮。2013年2月,刘某某又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递交车辆报废、更新登记申请,被告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没有对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刘某某认为,被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2013年9月13日,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责令被告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原告刘某某关于甘H·11567号车辆办理报废、更新登记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宣判后,原审被告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服,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庭审质证,上诉人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在一审出示的证据、对被上诉人刘某某在一审时出示的证据,上诉人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被上诉人刘某某双方对对方的证据无异议,因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最终作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记者就该案件的执行进展采访了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田局长,田局长告诉记者,2015年4月10日,依据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二审行政判决,局里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门研究甘H·11567号车辆遗留问题并作出决定:由当事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合同或协议,而后按照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工作程序;由于甘H·11567号车原出租车公司保安公司已经被注销,同意当事人在现有的城区4家出租车公司自行申请选择一家进行申报。4月13日,该局出租科工作人员联系当事人到场告知办理程序,经详细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法规和办理程序后,当事人拒绝在谈话记录上签字。
该案的一审原告刘某某表示,甘H·11567号车辆报废已经5年多了,要求的某些手续已经难以补办,对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做出的执行决定不能接受,并对决定的正确与否心存质疑。(据西部商报 记者 张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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