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银监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的修订既是适应当前银行业监管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也是着力解决行政处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困难,提高银监会系统依法监管能力的需要。
此次修订对《办法》的框架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与修改,由原来的7章49条增加到11章97条,在内容上主要体现为:一是调整行政处罚职责分工,优化处罚流程,建立“调查、审理、决定”相分离的新型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二是加大处罚惩戒力度,强调行政处罚“双处”原则;三是严格立案程序,完善行政处罚立案监督管理制度;四是细化调查取证规定,强化程序和证据意识;五是加强决策民主化,建立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处罚案件制度;六是提高处罚工作效率,严格工作时限要求,构建证据承认和转化制度;七是公开透明、警示告诫,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首次明确“银监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对此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到,此次修改将其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主要考虑是: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在性质上与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相同,但在严厉程度上要超过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由于这种惩戒措施关系到相对人的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将其纳入行政处罚种类,通过严格的行政处罚程序,可以给予当事人较好的保护和救济,更能体现人权保护精神。
《办法》的修订,是银监会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后在监管执法领域中的又一次自我革命。修订后的《办法》对行政处罚提出了更严、更高、更全面的要求,通过不断加强自我约束,主动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闫雨昕)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