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独轮车闯红灯被撞致残 索赔获法院支持

2015年05月21日 08:15   来源:北京青年报   

一家专卖店门前摆放着各种“代步神器” 摄影/本报记者 袁艺

  独轮车成为“代步神器”后,越来越多的人将其作为代步的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驶。但使用独轮车上路,在目前仍是个“尴尬”的问题,万一发生事故,在责任认定上存在不少争议。近日,90后小伙小飞(化名)就因骑独轮车遭遇车祸致残,虽然获得了法院对其索赔请求的支持,但法官表示,独轮车能否上路,亟须相关部门制定相应规则进行制约和管理。

  案情回放

  骑独轮车闯红灯致残 伤者被判担7成责任

  去年7月4日21时,小飞和他的几名同学骑独轮车上路,驶至海淀区学清路与石板房南路交叉口北侧时,小飞的几名同学由西向东陆续已通过路口,小飞急于追赶同学,就急匆匆冲过了已亮起红灯的路口。

  小飞刚闯过红灯,就与一辆由南向北通过路口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小飞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伤情已构成10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小飞使用的独轮车进行鉴定,但该电动独轮车的车辆类型无法确定。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飞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轿车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未确保安全并发生交通事故是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所以,小飞要负主要责任,而小轿车方负次要责任。

  受伤后的小飞将轿车车主及其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官认定,小飞应自己负担70%的责任,小轿车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轿车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小飞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4万余元。轿车车主赔偿小飞鉴定费945元。

  相关案例

  骑电动滑板车被撞伤 交警难认定事故责任

  与骑独轮车闯红灯后获赔的小飞相比,同样因为骑代步工具过马路而出事故的赵先生,在索赔的过程中就卡在了定责难的问题上。

  去年11月的一天晚上,赵先生骑着滑板车过马路,在一个路口,赵先生被开车转弯的杜先生撞成骨折,滑板车也被撞坏。由于对赔偿数额的协商一直没能达成一致,赵先生将杜先生和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65000余元。

  赵先生称,事故发生时是绿灯,他骑着电动滑板车通过人行横道,速度并不快。但杜先生右转弯没减速就直接开过来了。事故造成了他掌骨粉碎性骨折。

  在事故发生后,交警到达现场进行了处理,但交警表示,由于赵先生的电动滑板车不属于交通工具,无法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据了解,这种滑板车重量多为10公斤左右,通过电池供电运行。相比起电动自行车,它更加便携,时速却一点不慢,一些品牌的产品能够达到时速20公里。赵先生认为,这种电动滑板车应该算是正常的交通工具。

  办案法官表示,案件在对于电动滑板车的性质认定上存在争议,因此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法官说法

  “代步神器”事故定责存争议 亟须相关部门制定规则制约

  自去年开始,包括独轮车、滑板车等在内的各种电动代步工具开始越来越多地成为人们出行的工具,被称为“代步神器”。然而,由于这种工具没有方向盘,完全靠身体协调来保持平衡,同时速度又不低,不少人对其安全性产生质疑。

  事实上,根据相关规定,这种“代步神器”并没有“上路权”,对于此类产品,交管部门并未核发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显示,电动滑板车、独轮车并不属于机动车范畴,而在“非机动车”定义中,也没有被提及。如果把电动滑板车、独轮车作为滑行工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独轮车也是不能上路的。

  除了独轮车之外,电动滑板车、两轮平衡车等,也都不符合我国的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内。这种被称作“代步神器”的新型工具能上路吗,应该算是什么性质的交通工具,遵守怎样的交通规则,出了事故怎么定责等一系列的问题,目前可查的法规中都没有提及。

  此前,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平衡车等代步工具属于新生事物,目前还不在监管范围内。由于这种车的驾驶本身存在一些技术性,所以建议骑行的市民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尽量不要去机非混行的车道行驶。

  海淀法院的办案法官表示,针对此种“代步神器”是否能上路以及应该归属何种车辆的问题,亟须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相应规则制约。

  延伸

  多地出台规定限制“代步神器”上路

  尽管北京目前尚无相应规章出台,但根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在国内武汉、深圳、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南昌、厦门、三亚等地,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类上路大多被认定为违章行为。

  据了解,武汉市交管部门曾明确答复,独轮车不能上牌,不能上路。交警称,独轮电动车与两轮电动车存在一定区别,很难将独轮电动车归类到电动车的范畴,既然要上路行驶,那么必须要上牌。但是,这类电动车并不在武汉市公布的“电动车上牌目录”之内。

  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也曾专门就电动滑板车违章上路如何处理的问题下发了文件,明确指出电动滑板车只能作为一种玩具或者运动器具,而不得作为代步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因为电动滑板车的行驶、制动、转向等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的标准,其结构特点也不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的标准,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条所称的车辆,交警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在上海,电动平衡车被明确规定为不具有上路权,禁止上路行驶。

  厦门交管部门也提醒,以充电作为能源驱动的独轮车,属于机动车辆,不符合国标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不能在道路上行驶。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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