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有一种乱收费叫“滞纳金”

2015年06月10日 14:20   来源:南宁晚报    

  ■张西流

  去年11月,成都金牛区市民李永地查询女儿社保账户时惊讶地发现,2010年8月至2014年10月,账户上只扣除了医保,养老保险并未缴纳成功。之后,李永地通过社保局了解到,若想补上这4年欠下的养老保险费用34195.8元,除2291.24元利息外,还需缴纳高达28766.84元的滞纳金。(6月9日《华西都市报》)

  养老保险费连续4年未缴纳成功,参保者除补缴所欠养老金外,还需缴纳近3万元的滞纳金,当地社保部门的这个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暂且不论。问题是,即便是养老保险费未缴纳成功,参保者自身存在过失,但当养老金账户出现欠款情况时,社保部门和银行为何不能及时通知一下客户,非得等到4年后产生了大量的滞纳金才告知参保者,这样做是否有坐等收取高额滞纳金之嫌?

  众所周知,滞纳金是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同时,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其法定性说明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也就是说,滞纳金是一种行政性收费项目。

  现实情况是,各地普遍存在滥收滞纳金现象。如水、电、燃气、电信等一些公用事业单位,也在借行政管理之手,向用户收取滞纳金。这里的滞纳金实际上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社保部门收取的养老保险滞纳金,虽然适用于行政管理领域的中的滞纳金制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但惩罚仅应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督促参保者按时足额缴费,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因此,社保部门应合理设立滞纳金收费标准,不能以创收为目的。同时,当有参保者发生欠缴情况时,应及时尽到告知义务,避免有更多参保者掉进滞纳金的“陷阱”之中。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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