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合肥6月10日电 本是亲戚,又是相邻,却因琐事产生积怨,甚至迁怒于5岁男童并将其杀害。6月10日下午,合肥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孙志富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孙志富当庭一直沉默不语,也未表示是否上诉。
2014年8月20日下午,肥西县5岁男童杨坤在家门口失踪,次日,孩子尸体在邻居孙志富家被发现。据了解,孙志富的丈夫与被害人杨坤的爷爷是同母异父的兄弟,但孙志富与杨坤的奶奶素有矛盾,两家虽是邻居,平日里却不来往。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下午3时许,孙志富打开院门遛狗时,5岁的杨坤跑进她家中。孙志富心生歹意,产生了把小孩杀死报复其奶奶的想法。趁着家中无人,她用鞋带从背后勒住杨坤的脖子,将其勒死。事后,她又将杨坤的尸体装入蛇皮袋内,用绳子扎住袋口后将其藏匿于家中西边卧室的稻谷堆中。
发现杨坤失踪后,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20日晚和21日早上,民警两次敲门欲向孙志富了解情况,其始终不配合。21日上午,民警对孙志富家进行搜查时,孙志富用桌子抵住大门,并喝下农药企图自杀,后被送往医院急救。在搜查中,杨坤的尸体被找到。经鉴定,案发时,孙志富患精神分裂症,辨认能力显著削弱,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事发半年后,杨坤的父亲依然沉浸在丧子之痛当中,于今年2月6日在家中自缢身亡。
合肥中院认为,孙志富在与他人产生矛盾后,迁怒于无辜幼童,用勒颈的方式杀害不足5岁的杨坤。案发后,又造成杨坤父亲自杀的后果,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孙志富虽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所实施的犯罪与其辨认能力削弱之间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不足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志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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