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里5000张上海车牌未经拍卖即上牌

2015年06月10日 20:38   来源:新民晚报    宋宁华

■ 一牌难求,购买私车额度竞拍标书的人排起长队 杨建正 摄

  近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一起罕见的非法获取上海车牌案,一个犯罪团伙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上海车牌长达10年,将车牌额度骗出并上牌使用,致使5000张使用真实身份、通过非法途径办理、没有经过拍牌程序的牌照流通在上海的交通网络,从中非法获取利益高达2.2亿元。

  里外勾结“随机应变”

  据悉,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间,原上海市某国税局科员傅某、蒋某与黄牛陈某等人通过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上偷盖真章或涂改拼接并加盖假章等多种手段,骗取上海市客车额度,获取非法利益达2.2亿元。

  该团伙一共使用了几种手法来达到诈骗额度的目的。

  ● 第一种手法 主要采取里应外合的方式,通过税务机关内部人员与黄牛的配合,伪造更新单,获取完税凭证后,在完税凭证上伪造车牌额度,最后骗取车牌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上牌。

  ● 第二种手法 基本流程与第一种一样,略有不同的是,在这一种手法中,蒋某并不在完税证明的副联上加盖“退牌”或者“转籍”章,取而代之的是,首先将未盖章的完税证明副联拿出来,让陈某等人复印后在复印件敲上事先私刻的“退牌”或者“转籍”章,再复印后交给蒋某归档,原件则由陈某等人敲上私刻的“私拍”章,用以骗取沪牌上牌。

  ● 第三种手法 此后,由于傅某职务岗位的调整,其可以直接加盖真实的“私拍”额度确认章,从而无需再经过前述两种手法中加盖私刻假章的步骤,便可直接获得能够上牌的完税证明。

  在近8年的时间里,这个犯罪团伙交替使用上述3种手法。由于当时沪A牌照额度性质审核由国税局负责,因此税务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与黄牛里应外合,便可轻而易举地获得骗取额度的完税证明。

  ● 第四种手法 2012年后,由于相关行政机关职权变更,新设的额度审核行政机关介入,税务局此时只能负责购置税的征收,车牌额度性质的审核职责则交由额度审核部门处理。但傅某与陈某等人并未就此罢手。由于客户在车辆购置税缴纳后,税务局会开出一张完税证明单流转到额度审核部门办理上牌登记,而完税证明单分成正联、副联,额度审核部门是在副联上盖额度审核方章并写上“沪C”额度,但是完税单正联是空白的。傅某便提出让陈某等人将完税单副联上盖额度审核部门方章和写“沪C”额度性质的部分裁剪下来,然后将空白完税单正联上相同的部分也裁剪下来后拼接粘贴到完税单副联上,并盖上伪造的额度审核部门额度审核方章,写上“私拍”额度性质,之后便能凭借完税单副联到车牌管理机关骗取沪A牌照。

  ● 第五种手法 2012年年中时,新的购置税完税证明版本出现,上述通过拼接粘贴伪造完税证明单的手法也只能戛然而止。陈某等人再次“变招”:即通过郊区身份证信息获得额度为“沪C”的完税凭证,然后伪造为“私拍”骗取车牌管理机关上牌。

  沪牌是何法律属性

  在庭审阶段,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主要包括:沪牌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沪牌是公共资源的一种使用权,还是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当被告人的辩护人询问本案的主犯是否知道自己诈骗的对象是谁,得到的答案都是认为自己违反了法律,但对于到底诈骗了谁,他们都无法说清楚。

  本案公诉机关针对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车牌额度属于诈骗罪对象中的财产性利益,因为沪牌的拍牌流程符合一般财产的交易流程,具有财产可交易性的一般特征,因此可以认为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至于被诈骗对象,公诉机关认为被骗的对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额度的实际控制权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所享有。

  针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一位辩护律师认为,上海车牌额度根据《拍卖管理规定》的规定,额度只有在依法拍卖的前提下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未经拍卖的额度不属于合法发放的额度。在本案中,犯罪团伙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额度并非是通过拍卖所产生的额度,对于这些违法产生的车牌额度而言,谁依法享有这些额度?如果没有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拥有这些非法额度,那又何来诈骗对象可言,又怎么能定诈骗罪?

  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宋宁华)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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