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女士向记者展示受伤部位。京华时报记者欧阳晓菲摄
市民邵女士早高峰乘地铁时,被人群推倒在车厢内,导致骨折。因手术后不能长期站立,身为百货公司导购员的邵女士因此失去工作。在协商赔偿未果后,邵女士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费6万余元,并要求地铁公司提供一份工作。昨天下午,石景山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定事发时站内安全督导员未尽责,判决地铁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136元。
□原告
挤地铁摔骨折丢工作
今年39岁的邵女士是百货公司的一名导购员。她起诉称,2014年10月31日上午7时40分左右,她与同事潘某一起在地铁苹果园站准备乘坐地铁1号线上班。
邵女士称,时值早高峰,站台无人维持秩序,地铁到站时,门还没有完全打开,等待上车的乘客就开始拥挤,她被人群推进车厢并摔倒。她随即感觉右腿剧烈疼痛,躺在车厢里无法站立。当列车到达古城站后,车上的几名热心乘客将她抬到站台。邵女士被急救人员送至首钢医院,经确诊为右腿小腿骨折、韧带断裂,通过手术植入一块钢板及8根钢钉。两个月后,医生再次为邵女士做手术,取出一根钢钉,剩下的7根钢钉要在一年后才能取出。
邵女士称,目前,虽然距手术已经过了大半年之久,但小腿及脚仍肿胀麻木,无法长时间走路。她表示,自己是百货公司的导购员,工作时需要长时间站立,这次意外受伤使她失去了工作。
邵女士认为,自己正常买票并且排队乘车,但自己的人身安全却没有得到地铁方的保护,因此将地铁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万余元,并要求地铁公司为自己提供一份工作。
□被告
乘客抢座受伤应担责
地铁方的法务代表认为,从调取的站台以及车厢的录像中可以看出,邵女士之所以受伤,是在站台发生拥挤时,位于邵女士后方的人进行推挤,进而导致;事发后,地铁方已经拨打120,尽到了规范义务。该代表表示,地铁公司无法避免地铁站内出现拥挤状况。
地铁方还认为,邵女士在事件中也存在过失。邵女士经常乘坐地铁,应当对地铁站内拥挤有所认知。事发时,邵女士与其他乘客争着上车抢座位,从而被后方乘客挤倒在地,邵女士本人对安全常识的忽视,也是导致后果的原因之一。推倒邵女士的人及邵女士本人,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此外,地铁方还表示,已经全天候在地铁内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不仅早晚高峰时有广播提醒,在地铁站进出口也有相关安全标识。早高峰时,共有24名安全管理人员在站台执勤。现有保障手段在国内外已属先进水平,但即便措施再完备,也无法完全避免部分乘客拥挤、抢上抢下行为。
□庭审
监控无法证明乘客抢座
在庭审过程中,地铁方出示了当天站台内以及车厢内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的是距离入站口较近的站台,站台上候车的乘客大概十名左右,旁边站着一名穿黄色衣服的安全督导员。
“这不是我候车的站台。”邵女士当庭表示。她说,当天自己在车头位置候车,并且没有安全督导员。对此,地铁公司的法务代表表示,此前邵女士没有告知自己在哪个站台乘车,所以随机调取一段视频,目的是为了证明地铁站内有安全督导员维持秩序,地铁方已尽到安全提示责任。
法庭上播放的另一段监控录像显示了车厢内情形。苹果园站是始发站,当空无一人的列车到站后,随着车门打开,人群瞬间涌入,所有的座位一下子坐满了乘客,还有多名乘客只能站着。此时,车厢内有人回头看向车门位置,画面显示,有人弯腰去搀扶摔在地上的人。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录像中,无法看清摔倒的人是谁,是怎么摔的。
“这怎么证明我是抢座位摔伤的?”监控录像播完,邵女士随即提出质疑。她表示当时自己在有序排队,是开门后被人流挤进地铁并摔伤。“不止一个人推我,我也不认识他们,找不到他们。”
□宣判
致伤者不明地铁方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发时正值早高峰,车站乘客较多,原告因人流拥挤、无序上车被挤倒受伤系事实,故第三人是导致原告人身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法院还认为,早高峰时,更容易发生安全问题,地铁方应该尽到比平时更多的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地铁公司的确在一定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一义务不仅包括救助受伤乘客,也应包括对安全问题的预防。但地铁方在事发时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现致伤原告的第三人不明,故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对于责任比例酌定为10%。
最终,法院判决地铁方赔偿邵女士各项损失5136元。宣判后,邵女士表示上诉,地铁公司则表示不上诉。昨晚,记者再次联系邵女士,对方表示,在家人劝说下她决定不上诉了,不想再折腾了。
□说案
安全督导员工作有瑕疵
石景山法院民一庭庭长高雪林告诉记者,地铁方提供的站台内监控录像显示,乘客们拥挤上车时,一名身穿黄色衣服的安全督导员站在车门前低着头,不知道在做什么。
高雪林说,地铁方确实尽到了多项安全保障义务,如广播提示、安全提示语等。“但这名安全督导员在早高峰时,没有尽到工作职责,主要因为这个原因,法院最终认定地铁方未尽相应的义务。”高雪林说。
为了预防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高雪林认为,地铁、公交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意识和保障水平,保证设备、设施有效地发挥作用。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应加强监管,严格落实责任制。
高雪林还表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遇到事故或受伤后,应及时进行拍照或者报警,并联系相关的工作人员,还可以请求地铁公司保存监控录像,以便保留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遇到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事故,受害人应及时报警,稳控第三人,防止其逃离现场,或者及时保存监控录像,以方便确认第三人,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受害人可获得足额的赔偿。”高雪林说。
此外,高雪林提醒乘客在乘车的过程中,尤其在早晚高峰以及换乘车站,提高风险意识,注意脚下及四周。同时倡议文明乘车,自觉排队购票、有序候车上车。
□追访
伤腿略肿留下疤痕
庭审结束后,邵女士接受了记者采访。她告诉记者,因为此事,她对坐地铁产生心理阴影。事件虽然已经过去8个多月,但她仅在非高峰时间乘坐过一次地铁。
“不到万不得已,我是不会坐地铁的,我现在一进地铁站就会全身发凉,害怕。”邵女士说。
邵女士还挽起自己裤腿告诉记者,她的右腿至今仍未消肿,时不时会疼痛,不适宜远距离行走。记者看到,邵女士的右腿、右脚确实略肿于左腿、左脚。右腿小腿外侧还有一处将近20厘米长的伤口缝合痕迹。
□相关
自身造成损害公交部门无责
庭审结束后,石景山法院召开了“公共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情况”的通报会,列举了公共交通发生人身损害的三种情况:
第一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自身疾病造成的,此时地铁公司、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主要是因地铁、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事故,主要包括因工作人员处理措施不得当而引发的事故。例如,在公交车运行的过程中因司机紧急刹车,造成乘客受伤;或者因与交通运营有关的机械设备、设施故障引发的事故。
第三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乘客人身损害。例如,乘客在进站、站台及乘车过程中,发生拥挤致人损害;因为通行缓慢、等待时间长,导致乘客出现急躁情绪,进而发生口角,激发暴力情绪,导致互殴。法官说,该类案件有增多的趋势。
法官说,后两类案件,一般视情况,会判处地铁、公交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