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世界那么大,都想去看看,可如果在旅行过程中遭遇意外怎么办?导游强行“推销”,我们能说不吗?与旅行社发生矛盾,应该找谁投诉?颁布实施八年之后,《河南省旅游条例》迎来首次修订。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与此前不同的是,《条例》突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景区票价价格、旅游主管部门严控价格上涨
【现象】
每逢节假日,一些景区就打开了新一轮门票上涨的“窗口”,这让许多人叫苦不迭。以新疆为例,据新疆发改委网站今年3月1日公布的消息,喀纳斯景区门票价格由每人次150元调整为185元,天池景区门票价格由每人次100元调整为125元。
针对景区票价上涨,2007年,国家发改委曾下发通知规定“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次不低于3年”,但景区门票似乎落入了“3年必涨”的怪圈,往往3年时间一到,景区调价的消息就不绝于耳。如何才能控制门票过度上涨?有人说,立法是手段之一。
【拟规定】
响应社会呼声,《条例》对票价上涨作出规定:由政府定价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景区规模、等级、服务项目等,科学合理核定门票价格,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旅游景区可依法自行决定下调门票价格。
【关键词】游客“超载”
游客达到最大承载量80%,通过媒体及时发预告
【现象】
旅行本是为欣赏风景,但节假日里,一些热门景点人挤人、人挨人,不仅影响出游心情,甚至危及旅行安全。2012年“十一”期间,由于游客数量激增,超过了缆车输送能力,华山就曾出现了旅客滞留事件。
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首次对景区“最大承载量”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景区客流不得“超载”。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游客安全考虑,避免因拥挤发生意外。
【拟规定】
我省修订《条例》时,对此作出衔接:要求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或者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核定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制定处置预案,对旅游者流量实时监测控制,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景区的游客数量达到核定最大承载量的百分之八十时,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或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告,并按照预案及时进行疏导、分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游客流量。
【关键词】导游
导游、领队不得向游客索取或变相索取消费
【现象】
每到旅游高峰,总会听到游客抱怨,指责部分导游无良无德,强制消费不成,就摆出泼妇骂街的阵势。今年年初,云南就发生了一起导游骂游客的事件:因不满游客购物少,女导游在旅游车上大发雷霆,骂乘客没良心、没道德。
【拟规定】
《条例》首先对导游的资格进行规定: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导游、领队活动。
另外,特别强调:导游、领队及其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消费。
同时,《条例》也关注到导游的利益: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关键词】安全
过山车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检测合格再开业
【现象】
今年5月1日,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龙山公园游乐场“狂呼”项目发生意外事故,游客尚未扣好安全带时,机器已开动,导致游客从高空坠落,最终造成2死3伤。
近年来,游乐设施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对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有人呼吁,在立法时应关注到这一点,用法律保障游客安全。
【拟规定】
《条例》要求:经营索道、缆车、攀岩、蹦极、漂流、游船(艇)、过山车、空中旅游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安全设施、设备应当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批准,不得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
对具有危险性的旅游区域和游览项目,旅游经营者应设立明显的提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对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及时提醒游客,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有关部门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旅游景区,不得对游客开放。(记者张渝实习生吴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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