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14条意见服务自贸区 支持台湾居民当个体户

2015年08月11日 00:00   来源:福建日报   

  为对接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更好地服务厦门片区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联合出台《服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创新市场准入机制提出14条意见。

  简化负面清单外外企登记手续

  厦门片区内要实行负面清单外的外资企业可直接登记。《意见》规定,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实行备案制,该备案可以在投资实施前,也可在投资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而此前,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资企业需要事前备案后登记。同样在自贸试验区外,设立外资企业需在完成工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先行于商务局办理外资投资企业审批登记,获得批复后,才可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放宽商事主体名称选用限制

  此外,针对企业颇为关心的商事主体名称选用,也放宽了限制。《意见》规定,允许区内商事主体名称中行政区划依申请使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字样,名称中行政区划冠以“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的商事主体,可以使用汉字、英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字作为字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公序良俗的除外。允许区内商事主体以“跨境电商”“保税展示”等字样表述名称中的行业特征,推动区内新兴行业发展。

  突破自贸试验区地理空间限制

  同样,《意见》通过放宽住所登记和经营场所备案条件,突破自贸试验区地理空间限制,打通区内区外联系。区内商事主体住所可冠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允许住所在区内的企业将经营场所备案至全市范围,经营场所实行属地监管。

  对台先行先试是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的最大特色,《意见》也为两岸经贸合作“加分”,放宽台湾个体工商户经营限制。《意见》规定,支持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依法以个人经营的组织形式在区内设立个体工商户,取消从业人员、经营面积的限制,并根据省政府公布目录放宽其经营范围限制。

  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据了解,当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厦门片区管委会正在联手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逐步试点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等全程电子化管理方式,提高自贸试验区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14条意见推进市场准入

  四项“实行”

  1.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2.实行负面清单外外资企业直接登记

  3.实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备案制

  4.实行“一局多点、便利登记”

  七项“放宽”

  1.放宽商事主体名称选用限制

  2.放宽住所登记和经营场所备案条件

  3.放宽境内自然人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限制

  4.放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求

  5.放宽境外普通合伙人的资信证明要求

  6.放宽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准入限制

  7.放宽台湾个体工商户经营限制

  三项“推进”

  1.推进区内新型业态聚集发展

  2.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3.推进注销登记程序简化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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