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梯困人超过30分钟保养单位将被重罚

2015年08月13日 16:09   来源:中国青年报    

  在内蒙古自治区,如果电梯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未有救援赶到现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8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共发生电梯事故23起。7月底以来,全国发生多起“电梯咬人”事故,致多人死亡。事故发生地包括湖北、江苏、上海、安徽、广西、浙江等。

  今年上半年,全国31个省份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自查电梯共计236.8665万台,发现存在隐患的电梯11.1156万台。这意味着,每100台电梯就有将近5台存在隐患。

  近年,内蒙古电梯保有量也迅速增加,在用电梯数量从2008年的8689部增长至2014年的5.4329万部,近5年平均增长率为36.45%。

  由于电梯数量快速增加,在监管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的问题。

  内蒙古质监局副巡视员冯晔介绍,问题主要表现在监察、检验力度与电梯增长量相比明显不足,监管难度增大;老旧电梯数量逐年增加、更新改造需要规范;“三无电梯”(即无物业、无维保单位、无维修资金)数量逐年增多,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难以落实等方面。为彻底消除隐患,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的发生,制定《办法》很有必要。

  《办法》要求,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车站、机场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公共交通型。医院、机场、车站、学校、幼儿园、商场等人员密集型场所的电梯、新安装的电梯及10层以上的高级住宅电梯,要求采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备备用电源,有效解决停电困梯的问题。

  《办法》第四、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内蒙古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王磊说,发改委、教育、公安、住建、交通、商务、工商、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电梯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强化电梯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并强化其责任,强化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范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等技术机构的行为和责任。

  《办法》的第十二、十三、二十六条确立了电梯远程监测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制度,确保电梯故障或事故能及时预警、快速救援。应急救援电话未能24小时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目前,内蒙古质监局已经在呼和浩特、包头、乌海、鄂尔多斯、兴安盟试点建设96116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以使用单位为责任主体,电梯维保单位为“主力军”的应急救援队伍。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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