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对"干部干预司法"出细则:口头过问要记录场所

2015年11月07日 09:46   来源:南方日报   

  省检察机关出台细则落实“干预、过问案件行为的追责规定”

  对口头过问要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

  6日,广东省检察机关正式出台贯彻执行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称“两个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两个规定”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具有重大意义。

  对干预司法行为全程留痕

  《细则》明确,对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及时、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

  所有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所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行为,都应当记录。对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检察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据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人员应填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表》;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人员应当填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表》。记录包括:干预、过问人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干预、过问的时间、内容和形式,记录人姓名。对于通过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还应当备注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备注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细则》专门要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记录干预、过问司法办案活动情况。情况一经记录,任何人不得涂改、转移、调换、隐匿、销毁记录材料。

  相关记录存入卷宗并报纪检

  《细则》明确了记录后的报告程序。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特殊情况下,记录人、部门负责人可以直接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后可以直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处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构层报。

  对所记录的其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线索,记录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告知过问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同时移交相应记录材料,并积极协助调查。

  为了增强报告的及时性,《细则》还专门对报告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在记录且签名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一份记录材料送办案人员存入案件卷宗副卷,另一份同时送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但有几种情况,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立即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要求检察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限期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所涉案件被媒体曝光,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情形。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报告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

  《细则》还规定,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要撰写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

  检察人员违规过问将报纪检

  对于检察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的情形,《细则》有明确的列举——检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办案: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过问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定期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况进行通报。

  《细则》也专门明确提出“准确把握和区分检察人员依法正常履行职责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行为的界限”。对检察人员过问案件线索,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或配合调查核实。经核实,认定过问人行为系正常履职行为,或因缺乏证据无法核实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结案,有关核实材料、报告存档。记录人、过问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申请复议。

  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过问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不如实记录将被追责

  《细则》明确,任何人不得对记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对于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不如实记录的,进行追责。严肃追究打击报复人的责任。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打击报复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者向有处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构层报。

  对检察人员阻碍、干扰或授意他人阻碍、干扰记录人如实记录的,阻碍、干扰调查核实工作的,本人或者授意他人涂改、转移、调换、隐匿、销毁记录材料的,有其他阻碍、干扰记录或者调查行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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