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1月起买健康险可抵个税 有病史不得拒保

2015年12月12日 16:42   来源:羊城晚报   

  商业健康保险抵扣个人所得税的落实政策有了进一步明确。昨日,羊城晚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三部门联合推动的这一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公布了部分细则,其中包括试点城市的全部公开以及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规范管理问题,而广州市作为广东省的试点城市,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政策。

  A 全国推广:试点城市共计31个

  在今年5月份,这一政策正式启动向全国推广之时,为保持试点平稳实施,相关部门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当时确定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为试点城市,而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昨日这批城市的名单也直接被披露。

  这些城市包括: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B 条款披露:不适用所有健康险

  按照财税〔2015〕56号文件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昨日,指引框架以及示范条款也一一披露。据记者了解,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保险公司只有根据这三个模板研发新的产品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而并非所有的商业健康险。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这三块指引模板分别是指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适用于不同人群: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C 保障亮点:有病史不得拒保

  根据《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而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在具体的细节性亮点上,保障范围包含了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而在被保险人范围上,则是包含了所有16周岁以上的、未满法定退休年龄者,投保时,保险公司不能以其既往病史而拒保,并且产品没有观察期或者等待期。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期起,可保证续保至法定退休年龄,而个人账户累积则为长期有效。

  但也并非意味着没有原则的来者不拒。根据指引框架的免责条款,一些刑事犯罪、酗酒吸毒行为、高危极限运动、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先天性的一些疾病等等被排除在外。此外,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也被排除在外。

  细则

  购险支出税前扣除明确分三种情况执行

  工薪个人购险支出税前扣除由代扣代缴单位凭保单操作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尽管今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明确将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但购险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未有具体的规定。11日,羊城晚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日前最新出台了《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对购险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明确要分三种情况来具体执行。

  一是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明确规定:个人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是对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明确规定: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明确规定: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对工薪一族来说,个人购险的支出、单位给员工购险的支出、单位和个人共同购险的支出,均是按月进行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标准是不超过200元/月。

  对工薪一族来说,尤其要注意的是,上述通知中明确规定,个人购险支出的税前扣除,是由个税代扣代缴单位来负责操作,但个人必须向单位提供保单凭证,单位是在个人提供保单后的次月进行税前扣除。

  由于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上述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具体要求涉及四个方面: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纳税服务。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真实性进行比对分析,防止部分纳税人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款流失。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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