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险税优细则落地 各省选一个城市试点

2015年05月12日 22:54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试点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并明确了“年均2400元限额税前扣除”的方案,运用更多资源更好保障民生。

  今日(5月12日),商业健康险税优相关细则公布。财政部网站今日发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提出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根据《通知》要求,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相关部门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对于哪些健康险产品能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此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保险业内人士处获悉:“具体的保险产品并不是针对现行市场上销售的健康产品,而是会专门的保险产品,而这个保险产品的定位将会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基本医保相衔接的产品,将打造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最终的产品形态可能是一个包括医疗、重疾、失能等不同责任范围的组合型产品。”

  上述说法也在《通知》中得到证实,根据《通知》,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针对上述通知,保险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每个省选一个城市作为试点,该方案的力度大于市场预期,虽然这个税优直接带动个人经济上的节约比较有限,但关键是这个政策会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健康保险,关注健康保险,其带来的心理作用是巨大的。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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