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违规停尸、聚众滋事……频频发生的医闹、校闹不仅严重干扰了医院、学校的正常秩序,也挑战着社会底线。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了专门的公司,帮人组织“全班人马、全部道具”到医院、学校闹事,从节奏掌握到场面布置,都有讲究,有的还呈现出明显的暴力倾向。面对专业化、组织化、团伙化的“医闹”“校闹”,医院、学校往往被折腾得苦不堪言。
近日,记者在江西采访时发现,江西探索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纠纷,打击“医闹”“校闹”取得明显成效,医疗纠纷等纠纷总量逐年递增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涂书田认为,江西将医患纠纷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纳入法治轨道,破除“法外谋利”的潜规则,重树法律权威,充分证明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具有重要作用。
建规立制,破除以闹取利
“刚开始真不敢相信调解,官官相护啊,民告官能行得通?”2月19日,记者见到了朱光辉。2015年10月,因为一起医疗纠纷,他曾经爬上医院楼顶企图跳楼自杀,“我不杀人,但我要用自己的生命表达愤怒。”
“医患双方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纠纷各方立场很难协调,都指责对方的过失,都认为没有讲理的地方。”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院长程晓曙说,不少医疗机构为了息事宁人,宁愿花钱买平安,一些政府部门也秉持着“妥协就是和谐”的维稳观。
“政府闹心、社会揪心、患者伤心、医生寒心”的怪圈到底该如何破解?如何构建公正透明的处置机制,通过合法途径化解医患纠纷?这些问题,无不是考验政府部门治理能力的重要考题。
治理医闹,江西选择依法、讲法。江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强卫多次作出批示,强调要强化法律法规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坚决摒弃“和稀泥”和“花钱买平安”式的维稳观,通过地方立法,推动矛盾纠纷处理步入法治化轨道。
2014年3月,江西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并依据条例出台了医疗事故鉴定管理办法和医患纠纷处置流程,坚持“三个坚决不赔”: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坚决不赔;“以闹取利”的坚决不赔;未经合法机构和组织调解、裁决的坚决不赔,促使双方依法维权。这部条例使得江西省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常态。
针对矛盾纠纷双方往往缺乏互信的情况,江西引入第三方中立调解机制。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介绍,法规的最大亮点和特色,在于把人民调解专业组织作为第三方中立平台引入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把矛盾纠纷处理由医院导向社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赋予人民调解专业组织必要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明确由社会治安综治机构牵头协调设立、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工作指导,财政保障调解经费,当事双方免费申请。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江西各县市区均成立了医疗调解中心。调解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经费由政府财政保障,在经济上保持中立。参与调解工作的包括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等,在程序上也保障了调解的公正性。调解中心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厘清过错方、划分责任程度和明确赔偿标准,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也要求说明理由、疏导情绪。
这种第三方化解医疗纠纷的机制,便于医患双方平等协商,成为双方的“缓冲区”,显现了省时、省力、经济、便捷、公正的优势。此外,调解还将原来的院内调解转移为院外调解,还给医院一块安全、安静之地。
在朱光辉的案件中,南昌医调中心接案后进行了多次调解,依法依规的处理、有情有义的交流,化解了心结、疏通了思想,朱光辉被感动了,“送两条烟给调解员老胡,他死活不要,只好送了一面锦旗。”
让患者信服、让患者感动的结果,源自调解中心的公信力。为提高人民调解的专业性、权威性,条例规定调解机构应根据不同索赔金额,相应启动专家咨询、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让责任划分更清晰、具体,使当事双方能够心平气和接受调解。
江西省卫生厅厅长李利清楚地记得,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几经反复,大家观点并不一致。”江西省人大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联合组织开展了5次研讨会、6次立法调研,把各地各部门调解医患纠纷的实践经验统统“拿来”,总结提炼后上升为法律,使最终出台的条例切合实际情况、符合现实需要。
立法过程很艰辛,但效果让李利很欣慰,“以前几乎每周都有人闹到办公室。现在,一年也不过一两起。”统计数据也印证了李利的感受:2015年,江西省医疗纠纷数量比2013年下降了37.7%,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事件下降78.7%,省直部门接待的纠纷上访次数下降77%。
南昌市医调委、南昌地区医疗纠纷调处中心根据条例,制订了《医疗纠纷调解实施细则》,建立了立案审查、专家咨询、调解工作纪律等20多项规章制度,内容涵盖了调解工作的全过程。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南昌市医疗纠纷发生总数同比下降20%,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审医疗纠纷案件下降约20%,公安部门涉医出警次数同比下降了65%,因医患纠纷上访人数同比下降84%。
预防处理并重,还校园安宁
今年元旦,江西师范大学一名大四男生在校外坠楼身亡。而这一天,恰恰是《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正式实施的日子。
江西师范大学校长梅国平坦言,如果是以前,这起事件肯定会让学校混乱一阵。2013年9月,该校发生过一起新生猝死事件,结果家属拉着横幅在校内游行,耗时数月,各方都精疲力尽。“现在,条例中的归责原则和明确界定的划分标准,为学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事件发生后,责任划分是纠纷双方最关心的问题,也是解决纠纷的核心问题。江西省教育厅厅长叶仁荪告诉记者,条例详细规定了学校、学生或其监护人以及第三方的责任划分,明确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11种情形和免除责任的5种情形,这为学校在处理意外事件时提供了原则性和指导性的意见。此外,条例还鼓励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礼和介绍,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借鉴了医疗纠纷调处的成功立法经验,除规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外,还对其人员组成、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经费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事件发生后,按照条例,综治、教育、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与家属沟通协商,校方责任险承保公司也积极配合,及时依法按合同理赔,保证了学校善后小组在依法依规同时,也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了学校的风险化解能力。
洪礼和表示,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建立有效调解机制固然重要,但司法途径毕竟是最后手段,也不能“包治百病”,定纷止争的关键应在预防。因此,《条例》始终坚持“预防”与“处理”并重,并以“预防”为先、“处理”为辅,力争化纠纷矛盾于未然。
叶仁荪也认为,《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坚持预防为主,明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是全社会的责任,既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学生及学生监护人、保险机构、新闻媒体等各方的责任,更是用1/5的篇幅对学校的预防责任作了详细规定,“这倒逼着学校在安全教育、管理方面落实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打牢安全基础。”
“我现在包里一年365天都备着巧克力和糖果。”南昌大学附属中学高二年级班主任周玲说。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她的学生中有患低血糖的,“看见她脸色不对,就马上掏出来,还要提醒她注意饮食规律,自己记得带上备用食品。”
这位班主任的小变化,折射出江西推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意义。《条例》虽然是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但相关宣传工作早在去年就已经开始了。“学校几次组织学习、讨论,我也养成了新的习惯,多观察、多谈心,密切观察女生有无家长接,提醒女生三人同行,走亮处、避暗处。预防为主,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悲剧。”周玲说。记者 吴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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