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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已享"跨区首套"契税优惠购房者今天起补缴税款

2016年03月15日 21:50   来源:羊城晚报   

  广州已享“跨区首套”契税优惠购房者今天起补缴税款

  符合契税优惠条件但在预受理期间多缴契税的须凭《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办理退税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爱丽、严丽梅报道:自2月25日“跨区首套”契税优惠政策在广州被紧急叫停后,二手房交易税费申报一直实行预收件处理。今天,羊城晚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该局今日发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操作指引》明确,即日起,符合契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应有出具方盖章才有效)及有关资料,申请办理退税手续;而对2月22日至2月24日多缴或少缴契税的纳税人,从即日起,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补税手续。

  与此同时,羊城晚报记者今天采访各方中介人士了解到,此前通过中介成交的二手房交易已享“跨区首套”契税优惠的,需补缴契税款,具体补缴情况还在跟进落实中。

  据了解,3月1日《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6〕6号,以下简称6号文),广州市地税局上述指引是根据6号文并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发布。

  此前,财政部等三部门给楼市送来“大红包”,联合发布财税〔2016〕23号文,规定从2月22日起,扩大个人购买住房可享受契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取消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界定。其中还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这条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北上广深地区。

  在落实这条优惠政策的过程中,2月24日,一则广州实行“跨区首套”契税优惠政策的消息快速发酵,把广州楼市搅得不再平静。但第二天,广州市地税局紧急叫停这一做法。

  对此,广州市地税局解释,是“鉴于目前省正在研究相关政策口径,我市落实上述优惠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广州市地税局还明确要求广州二手房交易税费申报实行预收件处理,即个别纳税人确有需要申请办理纳税业务的,先按23号文之前的国家政策执行。待省的政策明确后,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多退少补;纳税人于2月22日至24日已经缴税的,也一并待省的政策正式生效后,按规定多退少补。

  从此次广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建厅联合转发财税〔2016〕23号文的日期看,“省的政策”已于3月1日明确,要求各地要遵照执行财税〔2016〕23号文。这不仅意味着,“跨区首套”契税优惠政策在广州“没戏”,在全省也“没戏”,而广州已享受“跨区首套”契税优惠政策的,要补缴契税款。

  根据广州市地税局上述指引,豪宅契税方面,只要是家庭唯一住房,可以享受90方以下按照契税1%执行,90方以上按照契税1.5%执行,因此,在预受理期间(2月25日到3月14日),凡是按照3%交了契税的豪宅,现在均可办理退税,但必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应有出具方盖章才有效)及有关资料。

  链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操作指引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6〕6号,以下简称6号文)的规定,为落实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广州市实际,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明确以下操作指引:

  一、从即日起,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正式受理住房交易环节税费申报。

  二、对2月25日后已预受理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事宜。

  三、对2月25日至即日已按原政策3%税率申报缴纳契税,且符合6号文规定契税税收优惠条件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以下简称《查询证明》,应有出具方盖章才有效)及有关资料,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四、对2月22日至2月24日多缴或少缴契税的纳税人,从即日起,请按6号文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补税手续。其中,需要办理退税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查询证明》及有关资料。

  五、对申报办理退税、补税以及已预受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二次办税优先服务”。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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