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给今年的空气质量设置了具体的数字指标——PM10、PM2.5年均浓度要分别控制在150微克/立方米和79微克/立方米以下,并出台了相应的考核暂定办法,其中包括,每降低或升高1微克/立方米的,都要奖励或扣罚当地财政经费。(4月5日《大河报》)
郑州市精确到“1微克/立方米”的空气质量治理考核奖惩办法,不仅符合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要求,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值得肯定。
不过,将赏罚的板子打在了地方财政资金的头上是否妥当,则值得商榷了。众所周知,各级政府本身并不创造任何财富,所有财政资金均来自纳税人。这种背景下,无论“财政奖励”还是“财政扣款”,最终“埋单”的实际上都是纳税人,就显得不合时宜了。与之相比,更合适的责任方应当是对空气质量“守土有责”的相关政府官员。
查阅我国相关法规不难发现,这种直接诉诸官员自身利益的考核埋单方式,实际上是并不缺乏法律依据的。如依据《公务员法》,“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而《公务员考核规定》则进一步明确,“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诸如郑州此类针对地方政府的治理奖惩措施,如果结果能与既有的公务员考核规定挂钩,将赏罚直接体现在官员的待遇上,不仅能敦促地方官员积极履职,也能充分彰显“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的法治权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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