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整修后只卖不租 律师:属于 “权利滥用”

2016年04月19日 21:28   来源:齐鲁晚报   王杰

  地上车位满了。

地上车位满当当地下车库空荡荡

 

  齐鲁晚报4月18日讯(记者 王杰)据王女士介绍 ,自己于2002年入住南华园小区。十多年来,小区的地下车库一直对本小区车主租赁使用, 但到了2015年10月, 小区门口贴出公告, 称将对地下停车场整修,整修后停车位只卖不租。 “如果不购买车位,禁止车辆进入地下车库。 ”王女士等业主认为,小区的这种做法很不合理。

  18日上午, 记者来到南华园小区看到,小区地下停车库位于入门口的北面, 与小区东南门相距不到100米。 虽处同一小区, 却设有两道门卡: 东南门入口有一道出入升降杆, 停车场入口处也设置了一道升降杆。 此外, 两处入口都设置了监控摄像头, 并都配有保安把守。

  虽没到下班回家高峰, 但小区地上停车位已密密麻麻停放有百余辆车, 十来辆车因没车位只能 “见缝插针” 临时停在小区健身广场上。 而地下停车场却十分空旷, 近千平米的停车场只停了一辆车。

  “车多时, 小区没法走车。 ”王女士称, 南华园只有一条10米宽的主干道, 自地下停车场只卖不租后, 每到晚上, 主干道被两侧停车挤得仅容电动车通过“ ,回家晚的, 只能停在门外的万寿路上。 ”

  目前车位只销售后期有可能出租

  南华园物业管理方—— —济南万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 示 :南华园地下停车场并不属于万 和物业,物业公司仅负责小区的地上停车位 。“目 前,地上车位是免费使用,不出售也不出租。 地下停车场由产权单位自己管理,他们配备了自己的保安物业人员。 ”

  此外,该工作人员表示:小区地上车位数量有限,根本无法满足小区所有住户的停车需求, “地上停车位现在是谁先停放, 谁先使用。 ”

  南华园小区地下停车场工作人员称: 2015年, 为提升小区整体环境而进行地下车库整修,规划出100个停车位。 该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 《小区地下车位销售登记通知》 , 其上盖有 “山东省直机关住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的公章“ 。公司拥有地下车库的合法产权, 现已销售不少车位, 并做了产权过户。 此外, 很多业主已作购买意向登记, 我们将陆续销售。 ”该工作人员称, 一个地下车位售价16万元, 前期交13 . 8万元, 产权移交后, 支付尾款。 这属于市场行为, 个人可自行选择是否购买。

  针对王女士等业主反映的停车位 “只卖不租” 行为, 违反了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50条 “建设单位不许只卖不租” 的规定, 该工作人员强调, “我们不是建设开发单位。 ”

  问及车位大量闲置的现状,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地下停车位也有可能会对外出租。 “上级领导会根据车位销售情况,有可能做相应调整。

  律师说法:

  损害公众利益属于 “权利滥用”

  对于南华园停车位 “只卖不租” 的做法, 北京大发律师事务所 (济南分部) 律师李友震认为, 地下车库经营单位的做法欠妥当。

  李友震称, 虽然作为产权单位有权自主管理停车库, 而且该产权单位 “只卖不租” 的行为也未违背物业管理条例,但 “其权利也应当受到一定限制” 。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 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库应当首先满足小区 业 主 的 停 车 需 求 。 李 友 震称, “满足” 的意义在于, 有购买能力的业主可以购买, 没有能力购买的则可以租用。 “这种只卖不租的行为, 违背了小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初衷。

  此外, 李友震认为, “只卖不租” 也违反了民法 “禁止权利滥用” 原则, 产权单位虽然享有出租或者出售地下车位的权利, 但只卖不租的行为,造成小区业主停车困难, 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众利益, 属于 “权利滥用” 。本报记者 王杰

  

(责任编辑:宋雅静)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