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津冀重污染天比例10% 北京采暖期PM2.5浓度增75.9%

2016年04月26日 07:39   来源:北京晨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审议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国防交通法草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等,继续审议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等。

  年度环境报告

  国务院首次作年度环境报告

  昨日上午,《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国务院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年度环境报告。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报告中提到,2015年全国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但环境污染重、生态受损大、环境风险高等问题仍然突出。

  气:京津冀重污染天比例10%

  陈吉宁介绍,2015年空气质量总体呈改善趋势,但污染程度仍较高,部分地区冬季雾霾天气高发。其中京津冀地区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10%,同比下降7个百分点,但采暖期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增长9.6%,北京增长75.9%。

  此外,颗粒物为主要污染因子,臭氧污染问题日益增多。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作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占总超标天数八成多。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占总超标天数的16.9%。

  2016年将突出抓好京津冀特别是北京等重点区域大气治理;着力抓好减少燃煤排放和机动车排放;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1.5亿千瓦,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煤锅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380万辆,全面推广车用燃油国五标准。

  水:近岸海域局部污染严重

  陈吉宁在报告中指出,2015年全国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质的国控断面比例为64.5%。地表水水质稳中趋好,但部分水体污染问题突出。

  陈吉宁介绍,近八成劣Ⅴ类水体集中在海河、淮河、辽河和黄河流域,海河、辽河流域主要支流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44%、33.3%。城市黑臭水体大量存在。14个富营养化湖库无明显改善,近岸海域局部污染严重。此外,良好水体保护形势严峻。

  陈吉宁表示,2016年将加强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立水环境质量预警制度,对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排名;定期公布黑臭水体整治情况;继续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大力推动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同时开展海湾、滨海湿地等重点区域治理修复。

  土:部分区域污染严重

  报告指出,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

  陈吉宁介绍,2016年计划出台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同时启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实行分级分类管控。2016年还要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国防交通法草案

  鼓励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一部国防立法——国防交通法草案昨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要建立市场导向的利益引导机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以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城乡规划、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顺利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在服务采购、运营范围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草案

  “驻在期限不超五年”规定被删除

  昨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三审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草案,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完善。对比草案二审稿,草案三审稿拟明确法律调整范围、删除有关驻在期限规定、适当简化临时活动申请程序……一系列修改使得具体制度设计更加明确、具体,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既有规范,也有鼓励和保障。

  删除三条“限制”规定

  草案三审稿将法律名称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草案三审稿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驻在期限、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员等方面的规定作出修改,删除了草案二审稿的“限制”内容。对于合法、友好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这些改变将为其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更多便利。

  草案二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只能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代表机构。草案三审稿删除了相关规定。关于草案二审稿中“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超过五年”的规定,草案三审稿删除了有关“驻在期限”的规定。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还提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活动,应当加强资金监管,对其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员等可不作限制性规定,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即可。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了相关内容。

  适当简化临时活动办理程序

  草案二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临时活动许可。草案三审稿将规定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适度放宽发展会员的相关限制

  草案二审稿中,关于发展会员的规定要求: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或者变相发展会员。

  草案三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

  体育场青少年宫将免费或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有望实现从行政性“维护”到法律“保障”的跨越。

  建立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

  草案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各地据此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标准。草案还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和目录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等。

  目前,我国已实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免费开放。据此草案,被列入“公共文化设施”的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青少年宫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也将免费或优惠开放。

  建立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

  服务效能不高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有效解决目前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存在的“散、乱”问题,草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公共文化设施存在的“重设施建设、轻管理使用”现象,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落实经费保障避免“拍脑袋”决策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巫志南说,形成明确“事权”、落实“支出责任”、与“预算”挂钩的“三要素”投入格局,可避免“拍脑袋”决策、盲目立项增加投入的弊端,也可避免“钱在上面、事在下面”、中间环节和渠道造成资源耗损的矛盾。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食品说“不”

  针对当前乱捕滥食野生动物时有发生的情况,昨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严格规范了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一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二是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拟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移出该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比如,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的梅花鹿,已有几百年的养殖历史,规模上百万头,其人工种群可以移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这样既符合有关国际公约,也与多数国家通行做法一致。

(责任编辑:秦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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