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5月30日讯(记者 李春晖) 自2015年4月国务院出台《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并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以来已经一年多,成果如何呢?在近日召开的《负面清单模式下我国外商投资监管体系》研讨会暨报告发布会上,四大自贸试验区相关负责人齐聚,分享了这一年多以来的经验心得,可以说,效果显著、成绩斐然,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困惑。
《负面清单模式下我国外商投资监管体系》研讨会暨报告发布会 中国网财经/摄
有成果也有烦恼的一年
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最先开始编制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实施。
天津滨海商委涉外经济处处长朱长存在研讨会上介绍,这一年多以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833家,占滨海新区比重的83.63%,投资总额372.61亿美元,占滨海新区93.16%;可见外商投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的聚集作用十分明显。
广州自贸区深圳前海管理局制度创新处负责人靳光涛介绍,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实施以来,深圳市80%新增的外商投资企业都落户在前海自贸试验区,其中绝大部分都实现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就是说不用审批了,备案就可以了”。
可以说,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但同时各个自贸区的负责人也反映了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困惑与难点,其中以下两个问题比较突出:
问题一、负面清单与现有法律法规如何协调?
上海发改委外资处副调研员郑晓健在研讨会上表示,外资监管离不开整个制度体系的建设。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外资监管,国务院印发了两个文件,即《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但是光有这两个文件的话, 还只是一个初步的监管体系。” 郑晓健称,“在‘三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调整的情况下,这两个文件实施起来可能还有不足之处。”
天津滨海商委涉外经济处处长朱长存也表示,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限制了自贸试验区部分外商投资政策的实行。
所谓 “外资三法”,即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先后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而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法规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在今年3月的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正在加快修改“外资三法”,制定外国投资法,争取在2016年报送全国人大审议。
那么现阶段下自贸试验区如何操作?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魏建国在会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习近平主席早在2014年就表示,自贸试验区建设要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制度。“关键在于下面的干部有没有担当。”魏建国称。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高级研究员李罗莎表示,为了让自贸试验区探索出来的新制度能够在全国范围推广复制,未来还是需要国家从立法层面,统一解决“上下内外”法律监管碎片化的问题。
问题二、内外资监管如何协同?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在自贸试验区实施后,内外资监管如何协同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朱长存介绍,天津自贸试验区曾出现这样的案例:有的内资企业为了规避审批,找外商合资,直接进行备案,这样可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风险。
今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下发,并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个省、直辖市试行。也就是说,四大自贸试验区将同时试行两个负面清单。
郑晓健认为,两个清单如何协同将是具体工作中的难点。“一个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一个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这两个必须配合,才能实现对外商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和服务,这是一个大的系统性工程。” 郑晓健称。
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曾经将这两个负面清单比喻为“两道门”,外商投资到中国来以后,首先要经过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入国内以后,按照国民待遇原则,还要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对于如何把握两个负面清单的关系,魏建国对中国网财经表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是相辅相成,也是互相促进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实施,说明我国在市场方面已经有很大程度的开放,“从以前的几千甚至上万种限制,缩短到如今清单上的三百多项,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魏建国称,“但是准入放开以后,有些问题还需要一些过渡期,比如我们自己的一些工业体系、民族产业,各国都有这种情况。”
“现在就是要找到一个最大公约数,既放开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也让我们的企业在国际化过程中有一个过渡,不会一下子被外资冲垮。”魏建国称。
商务部:协调推进外商管理体制改革
商务部也派代表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商务部政研室处长宋英杰表示,未来将从五个方面开展工作,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监管与服务:
(1)未来还是要扩大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的外资准入,稳定扩大利用外资规模,通过引入国外的高端要素、资源,促进中国经济向中高端迈进。
(2)继续建好自贸试验区,及时总结复制成功经验,其中成熟的经验尽快在全国推广。
(3)参考国际标准,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外国投资法的立法进程,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保持外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重大政策出台前要加强跟企业的沟通,必要时设立合理的过渡期。切实做到对各种性质企业一视同仁,加大外资促进和权益保护的力度,营造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外资监管的服务水平。提升外资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下一步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曝光制度,加快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也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5)协调推进外资管理体制改革。外资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它涉及到政府监管能力提升、行政决策科学化、司法独立、行业商协会改革等各个方面,与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积淀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密切相关的。一方面要加强其他方面的改革,为外资管理体制改革创造条件,也就是说以改革为开放提供条件和能力,另一方面也通过扩大市场准入,为各类主体提供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倒逼国内市场化改革,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我国外商投资监管体系研究报告
本次研讨会还发布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我国外商投资监管体系研究》报告。这是国内首份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角度系统性研究我国外商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的报告。报告对我国外商投资监管现状和经验、自贸试验区外资监管创新与探索等进行了总结,对美国和英国外商投资监管经验做了分析,并从法律体系、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企业信用、社会监督等领域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对我国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创新外商投资监管机制等有一定政策参考作用。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