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省政府发布《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提出我省将从瓦斯事故控制、水害事故控制等方面控制煤矿事故的发生,整合矿井有效管控,做好重大隐患的治理,到2020年杜绝重大以上事故,遏制较大事故,95%以上的煤矿实现生产安全长周期,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5以内。2016年省属五大集团要分别建成一个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矿井。
《工作方案》中规定,今后我省始终保持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高压态势,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煤矿“五假五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生产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维修使用外委队伍等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煤矿企业要围绕瓦斯、水害、顶板、火灾等重大致灾因素,致力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在避免“想不到、看不到、查不到、管不到、整治不到”上多下功夫,解决矸石山爆炸、燃烧、中毒,煤泥、煤堆溃泄,采空区爆炸,瓦斯抽放管路,极端气象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等问题,并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坚持“谁监管、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煤矿企业要严格采掘工作面安全评价,严格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回采工作面生产前验收。安全管理机构对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行使一票否决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监督检查力度,联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工作方案》中对事故责任追究也做出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对煤矿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煤矿企业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煤矿,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于迟报、瞒报事故的煤矿企业一律依法按上限处理,煤矿、主体企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造成迟报、瞒报,依法处理相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煤矿瞒报事故,由煤矿所在设区市、县级政府根据事故等级,组织公安、安监、煤炭、煤监等部门联合核查,3人及以上事故由设区的市级政府组织核查,3人以下事故由县级政府组织核查。完善省市两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督查机制,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公布督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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