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门面房冒出两份继承遗嘱争夺 立遗嘱有讲究

2016年06月14日 10:03   来源:扬子晚报   罗双江

  多年前立公证遗嘱把门面房给外甥夫妇,多年后又立遗嘱把门面房给照顾自己的租客,哪份遗嘱顶用?近日,南京秦淮法院法官梳理了几则老人立遗嘱无效的案例提醒老年人,立遗嘱有很多讲究,不是在纸上随便写写就行的。

  案例一 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无效

  刘芳刘兵是姐弟俩,因刘兵无房居住,父母便将从单位承租的公房腾给刘兵居住,重新从单位申请了公房。父亲去世后、母亲生前,刘兵居住的公房拆迁,刘兵作为房屋承租人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取得了41万元拆迁补偿款。为了这笔钱,姐弟俩闹上了法庭。

  法庭上,刘芳手持母亲生前留下的一份书面遗嘱称,母亲明确表示死后将其所有的财产交由自己继承,也包括这41万元拆迁款。但坐在被告席上的刘兵怒不可遏,坚决不认可这份遗嘱。刘兵认为,母亲生前观念很传统,不可能将财产留给女儿而不是儿子。而且,拆迁款系自己作为被拆迁人取得的个人财产,与母亲遗嘱中所称的遗产无关。为此,两姐弟在庭审中争吵不休,不是指责对方不孝顺,就是指责对方贪财如命。

  法官说法: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依法认定该房屋拆迁款不应当作为母亲的遗产分割。本案是典型的在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被法院认定该遗嘱内容无效的案例。订立遗嘱人首先要明确自己的遗产范围,非己财产勿处分,否则后果可能违背初衷,不如不为。

  案例二 代书遗嘱形式要求高

  七十多岁的老人张谦不会书写,临终前,他请人代书了一份遗嘱,内容是将自己的一套房产待百年后由小儿子张全继承,遗嘱也由张全保存。落款处显示的见证人是张谦两位老年朋友周玉和宋金。这份遗嘱引发了张全和三个姐姐的纠纷,为了解决问题,张全把三个姐姐告上了法庭。

  三个姐姐认为,父亲的遗嘱是伪造的,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既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也没有代书人的签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庭审发现,该遗嘱全文,包括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时间都是打印的,有一枚手印按在立遗嘱人姓名处。对于代书人是谁,张全称,是父亲在病床前口述、由他记录的草稿,再由他拿到打印店打印,交给父亲和两位见证人按手印、签名的。

  鉴于三被告不认可遗嘱的法律效力,法院要求张全通知两位见证人出庭作证,不幸的是,两位老人,一位去世,一位中风。最终,法院基于张全出具的代书遗嘱,存在代书人未签名、代书人非见证人等形式上的瑕疵,张全又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确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该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另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案例三 撤销变更遗嘱要注意方法

  宗大爷是一位孤寡老人,名下有处门面房,收入较高。多年来一直由外甥照顾,后来外甥去世,外甥媳妇因为照顾不方便,便委托门面房的租客平时帮宗大爷洗衣做饭。法院受理这起关于宗大爷遗产的纠纷时,宗大爷刚去世,案件的原告是这位租客,而被告就是外甥媳妇。

  租客称,宗大爷生前给他写了一份遗嘱,承诺将门面房留给他,故起诉要求宗大爷的外甥媳妇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宗大爷的外甥媳妇在法庭上也出示了一份宗大爷留下的遗嘱,而且是多年前经过公证的遗嘱,明确将这处门面房死后留给外甥夫妇继承。双方当事人在庭上分别讲述了在宗大爷生前照顾其生活的林林总总,以及宗大爷为他们各自出具承诺或遗嘱的场景。

  法官说法:宗大爷虽然生前确有可能改变初衷,撤销之前将遗产留给外甥夫妇的意思表示,但由于此前办理的是公证遗嘱,要想撤销或变更必须也要通过公证。宗大爷试图通过一份自书遗嘱改变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依法是不可能实现的。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王冬青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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