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举报“黑作坊”最高或奖30万

2016年08月01日 21:12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   

  近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四川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明确,如实举报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相关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将依据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罚没金额等因素,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意见稿》明确,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且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若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

  此外,对于被举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将按标准给予奖励:被判处罚金的,按罚金的3%给予奖励;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死刑的,给予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奖励。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励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再追加奖金金额的10%。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意见稿》规定了获得奖励的举报者条件,包括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违法案件发生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同时,《意见稿》明确了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等。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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