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卡盗刷银行被判担责70% 受害人自负三成责任

2016年09月22日 10:48   来源:北京晨报   颜斐

  储户刘先生的银行卡遭人盗刷,损失了1万余元。到银行查询后发现,有人利用银行的“无卡取款”功能进行盗窃。因认为银行存在安全隐患,刘先生将对方诉至法院索赔。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担责70%,刘先生不服起诉。昨天,该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账户遭他人盗刷

  刘先生一审诉称,2007年他在某银行开立了一个理财卡账户。去年1月28日,他发现卡片在异地ATM机被他人取现1.1万余元。刘先生随即对卡片挂失并报案。刘先生根据银行信息,得知被刷款通过电话预约,在位于江西赣州的一台ATM机上被取走,而他没有使用过该功能,且当时他在青岛,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均在其手里。刘先生称,对于账户被盗,银行无法解释,也拒绝赔付。

  刘先生认为,银行未通知也未经他同意就开通了存在安全隐患的业务,并接受错误指令导致他的银行卡被盗刷,应当赔偿其损失。故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1.1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手机号或遭复制

  银行代理人称,无卡取款业务是需要客户使用网银签约的手机号,拨打客服进行操作的,过程中需要输入卡号、交易密码等相关信息。“银行查询发现,事发当天13点多,银行在接到了刘先生签约号码打来电话后,进行的操作。”银行表示,在整个取款过程中,没有异常情况。

  此外,银行称本案可能涉及的是刘先生的手机号码被复制或盗用,可能与通讯运营商有关。“通讯运营商有义务向我们提供真实、安全的信息,如果信息不实,我们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进行识别和鉴定。在这种情形下,银行方面不应承担责任。”银行表示,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银行泄露了刘先生的卡号、密码等信息,这就应由刘先生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判银行担责七成

  对于银行开通无卡预约取款功能,一审法院认为,该业务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在此情况下,银行应对客户提示风险,并由客户行使是否开通的选择权,但银行未做出明确解释说明,又未向刘先生提示风险就直接开通了业务,对此银行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法院还认为银行卡相关密码,只能由刘先生本人保管,银行无法获悉,故刘先生应对密码泄露承担过错责任。一审法院由此酌定损失由银行承担70%赔偿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刘先生8000余元的存款本金和利息。

  储户否认有过错

  一审宣判后,刘先生提出上诉,昨天该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刘先生表示,一审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让他无法接受,希望二审改判银行赔偿全部损失。“这些年来,我的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号从来没丢过,我认为已经尽到了储户义务。”刘先生称,种种证据表明,出问题的是银行一方,并非自己。“既然我没错,为什么还要我承担30%的责任?”

  银行则表示,与账户相关的信息只有刘先生掌握,银行是不可能泄露出去的。鉴于刘先生不同意调解,随后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新闻延伸·信用卡犯罪

  二中院近三年审结涉信用卡刑案情况

  ·恶意透支

  ·冒用他人信用卡

  ·使用伪造信用卡诈骗

  92.9%

  信用卡诈骗案

  信用卡诈骗犯

  性别:男性居多

  年龄:30岁以上

  犯罪记录:

  多为初犯

  职业:

  60.3%为外地进京务工人员,以农民工和无业人员为主;在有职业身份的人员中,公司从业人员占绝大多数

  信用卡诈骗 银行有瑕疵

  市二中院认为银行间应信息共享

  随着信用卡使用的普及,涉及信用卡的刑事案件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呈上升趋势。近日,市二中院对近三年审理的信用卡犯罪案件进行专题调研,显示信用卡诈骗案占信用卡犯罪总数的九成以上,被告人绝大多数为男性,其中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占六成,以农民工和无业人员为主。而银行审查和监管存在瑕疵,为犯罪埋下隐患。

  被告人多为男性

  2014年以来,市二中院共审理了涉信用卡刑事案件56件,其中涉及了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三种罪名。信用卡诈骗案占总数的92.9%。

  三年来,信用卡诈骗案涉及被告人63名,犯罪数额从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量刑均在十年以下。其中,29人被判处五年以下徒刑,34人因犯罪数额巨大被判处五年以上徒刑。

  案发后,被告人或其家人代为退赔的有34人,但全额退赔的情况比较少。

  银行监管埋隐患

  据介绍,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件多发。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恶意透支的资金,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以逃避银行催收。市二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杨子良表示,大部分被告人处于无业状态,将透支信用卡作为解决燃眉之急的手段。

  杨子良表示,一些银行在商场、超市、闹市街头等地点设立信用卡办理流动点,工作人员以发放礼物、消费优惠等各种方式吸引公众办理信用卡。有的银行还会为公司、企业等提供上门服务,以此扩大销售量,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造成银行对申领人员的信用程度和资产状况审查不严,为之后信用卡犯罪埋下隐患。

  银行间共享信息

  为此,市二中院建议银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一方面完善信用卡安全及监管工作,通过引入新的信息技术、信用卡磁条的更新换代、将同一用户的借记卡与信用卡关联等安全措施,防止信用卡被复制,避免恶意透支及信用卡诈骗,提高信用卡使用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加大审查监控力度,严把申领人员的审查关,避免为追求数量采取的促销式做法。

  同时,银行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持卡人的不当用卡情况,有效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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