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盐 侵害消费者权益长春三名被告向公众道歉

2016年11月03日 11:05   来源:央广网   张玲玲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日,全国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长春开庭,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

  今年8月,省消费者协会向长春市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称被告光复路龙昌调料行实际经营者韩某和韩某龙、王某丽三人,在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多次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假冒食用盐,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从被告人处查获的“高级精制盐”碘的含量为0,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不能流入食用盐市场。

  今年8月30号,长春中院受理了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提起的这起民事公益诉讼。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也依法支持这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据介绍,这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查机关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长春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对本案作出判决。长春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吉林省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被告也当庭表示不上诉。

  本案主审法官郭宇介绍称,公益诉讼是相对于代表个体利益的私益诉讼而言的,其典型特点是超越个体利益的代表,致力于通过诉讼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此后,其他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不断增加公益诉讼的相应程序及相应规定。今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长春中院受理的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次庭审也是法院对此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的重要探索。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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