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治理黄标车 法律规定明确政策依据充分

2017年08月07日 11:11   来源:成都日报   

  原标题:黄标车治理 法律规定明确、政策依据充分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定义,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淘汰黄标车,对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切实改善空气质量,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承载着全市人民的期盼,更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明确要求。

  昨日,记者分别采访了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勇、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盾、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敏、覃玲峻律师,他们一致认为,成都市对黄标车的治理,法律规定明确、政策依据充分。

  近年来,黄标车治理有了多个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及政策要求,为黄标车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商务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可对黄标车采取一系列防治措施。

  法律明文规定

  可对黄标车采取一系列防治措施

  几位律师认为,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机动车排放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该法对机动车强制报废做出了相关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报废。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实行强制报废。

  4、《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提高控制标准、实行标志管理、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限制行驶标志。

  相关政策要求

  2017年全国基本淘汰黄标车

  几位律师一致表示,黄标车治理,全国上下都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求,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2、国务院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也提出要求,2016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380万辆,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内黄标车。

  3、《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中要求,要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对高排放机动车进行专项整治,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汽车。

  4、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要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实现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

  5、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在重点任务中提出,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进度,全省基本淘汰黄标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等措施,重点加大不达标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淘汰力度,鼓励车辆报废解体和柴油车提前淘汰。(记者 李霞)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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