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多名成员抢劫 办案人员搜集证据锁定主犯

2018年01月11日 13:20   来源:检察日报   

  传销组织多名成员参与抢劫犯罪,但该团伙层级划分不明显,谁指挥主导了犯罪,一时难以确定。办案人员多方搜集证据,最终锁定——

  团伙抢劫的主犯,就是他

  “传销活动中,很多情况下都伴随有抢劫、胁迫等暴力行为,办案时要注意区分,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彭安宁等10人抢劫案’就是一起借传销之名,行抢劫之实的典型案例。”2018年1月4日,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开展的“检察官教检察官”活动中,该院副检察长向明以自己承办的案件为例,给干警们授课。

  捣毁传销窝点

  “110吗?我现在在宜昌东站的候车大厅,我被抢劫了。”2016年8月16日晚,湖北省宜昌市警方接到报警。被害人邹某称,2016年8月6日,他由湖南湘潭来到宜昌与女网友“宋雅”见面。之后“宋雅”以去她家休息为由,将他带到位于夷陵区的一个出租屋内,随即屋内多名男子对他实施了拘禁。在随后的11天里,他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迫听课学习,在暴力威胁下加入该组织并购买“产品”。在交付了5万余元购买“产品”款后,这伙人将其送至宜昌东站并离开,他随即报警。

  接警后,警方展开调查。由于邹某是外地人,对宜昌不熟悉,无法告知被拘禁的确切地址,案件一度陷入僵局。这时邹某提供的一条线索引起了警方注意,邹某说他是通过转账方式向犯罪嫌疑人付款购买“产品”的。警方查询邹某银行卡转账记录,发现该卡近日将大量资金汇入名为神清彬的账户。经邹某辨认,神清彬即为犯罪团伙成员之一。警方通过进一步调查,与神清彬交好的李长林、谭依婷等团伙成员相继浮出水面。2016年11月14日,警方将李长林抓获。次日,谭依婷、神清彬落网。2016年12月12日,彭安宁、郑晓娒被抓捕归案。

  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后发现,虽然犯罪嫌疑人均承认对邹某实施了拘禁,但多数人表示自己只是在进行传销活动,并未参与抢劫。检察官分析后认为,由于犯罪嫌疑人分处于案件的不同环节,如带人的没有参与看守、看守的没有参与打人、打人的没有参与索钱,所以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抢劫动机无法确定。于是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调查后反馈:该团伙成员中多数人是主动加入的,他们经过专门培训,十分清楚犯罪的整个流程;其余人曾经是像邹某一样的受害者,他们被骗来后,也花费了数万元购买“产品”,为了“回本”加入了团伙,由受害者变为了施害者。据此,检察官认为,他们虽未完全参与案件的全部环节,但这种明知后果而为之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存在预谋抢劫的主观故意。

  2017年5月,团伙中的其他成员相继落网。检察官在对新的犯罪证据进行梳理后发现,由于该团伙层级划分不明显,所以团伙负责人还无法确定,而且犯罪嫌疑人是否都参与分赃,证据尚不足,于是,再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并详细列明了提纲。

  揪出主犯

  根据补充侦查提纲,警方梳理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银行流水,赃款最终流向了各团伙成员账户。围绕团伙负责人是谁,警方再次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所有人的供述都指向了同一个人——彭安宁。

  原来,2016年上半年,谭依婷化名“宋雅”,通过QQ认识了邹某。经过一段时间聊天,谭依婷以开房为名邀约邹某来宜昌,邹某同意后,谭依婷将此事报告给了彭安宁。彭安宁安排谭依婷将邹某诱到出租屋,随后他与李长林等人没收了邹某手机、钱包、银行卡等物品,轮流对其宣讲传销项目,其他团伙成员在旁齐喊口号配合,对邹某实施心理震慑。其间,部分团伙成员以语言威胁、体罚、殴打等暴力手段,逼迫邹某加入组织,购买并不存在的“产品”。在邹某将银行卡密码告知后,彭安宁以卡内资金不足购买18套“产品”为由,安排人员继续逼迫邹某打电话借钱,最终得款5万余元。

  对于犯罪团伙负责人的认定,彭安宁否认,但他指挥、主导了犯罪全过程的证据切实充分,证据链完整,系本案主犯无疑。

  2017年9月,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以彭安宁等10人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判处彭安宁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长林等9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李理 覃超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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