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混业金融挑战风险监管
近年来,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业态和电子商务等非金融业态有机整合在一起,形成“一站式”满足客户消费、投资、融资、理财等全方位需求的综合性金融业态,超级混业金融应运而生。它本质上是跨界混业金融,是通过融入零售、电子商务等非金融业态,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一系列服务需求的整合协作。它有望成为未来金融服务的重要发展趋势,但其潜在风险也对监管提出更大挑战。
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
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张兴荣认为,超级混业金融的出现和发展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技术基础,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
一是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势不可挡。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监管、金融创新等力量的推动,混业经营逐渐成为全球金融业的潮流,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纷纷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制。随着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我国金融业发展也逐渐接纳、顺应这一趋势。
二是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在传统分业经营下,如果客户有多种资产配置需求,不同金融机构间难以实现有效的分工协作,进而导致服务效率低下和产品吸引力不够,市场亟须新的平台、手段和商业模式对传统金融业态进行重新整合,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
三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新兴技术,利用互联网特有的去中心化、扁平化、自组织等特点,打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大幅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为超级混业金融提供前所未有的技术工具和商业模式。
探索阶段的发展模式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赵雪说,目前世界范围内的传统混业金融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以及英国为代表的银行控股公司。与此相比,超级混业金融的经营模式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是同一平台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超级混业金融基于电子商务或其他互联网平台,旨在一站式满足客户有关货币“支”与“收”的一系列货币流动性应用需求,极大地降低金融服务的需求者和提供者之间的交易成本,实现高效率金融服务。
二是同一平台融入多种业态。超级混业金融所提供的不仅仅是产品丰富多样的“金融超市”,更包含满足客户吃穿用行等一系列需求的多种服务业态,最大程度地实现不同业态之间的协同效应。
三是开放、自由、透明的分享式平台。超级混业金融通过构建开放生态系统,汇聚多种金融业态和非金融业态,形成一个庞大的公开交易平台,使得交易服务商在做大蛋糕的同时获取核心服务的合理利润。
受访专家认为,目前国内和国际上的超级混业金融仍处于探索阶段,并以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混业经营为主。张兴荣说,从国内发展情况来看,超级混业金融的尝试主要有两种发展模式:
一是电商金融化,即电子商务平台涉足金融领域,基于自身产业链开发相应的金融服务。例如,蚂蚁金服基于阿里巴巴电商体系,开发信贷产品(花呗和借呗)、理财(余额宝和招财宝)、征信(芝麻信用)、保险、担保等;京东金融基于京东生态圈推出“京东白条”、供应链金融、京东众筹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基于万达集团的多元化业态,发展理财、投融资、个人征信等业务。
二是金融电商化,即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将金融服务的柜台“前移”。例如,平安集团推出平安财富E平台,客户可以通过一个账户同时享受定活存款、基金、理财、贷款、保险、平安盈、黄金定投等一站式投融资服务。
潜在风险增大对监管提出更大挑战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原晓惠认为,超级混业金融的出现使得金融风险更加复杂化,风险扩散渠道和风险传播途径出现变化,影响范围更广,不仅有传统金融的风险,还新增了互联网特有的一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传统金融风险依然存在,表现更加突出。一是信用风险有所扩大。超级混业金融扩大了金融的服务范围,将“长尾”客户纳入其中,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投资者教育不足等问题,“逆向选择”时有发生,加剧了信用风险。二是更高的流动性风险。与商业银行相比,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超级混业金融在存款准备金、风险拨备、资本充足率、存款保险等流动性管理方面的监管仍需进一步规范。三是合规风险。目前国家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大量的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游走于灰色地带,存在法律合规风险。
信息技术及信息安全风险。受益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与突破,超级混业金融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也带来了技术漏洞、网络安全等问题。如通过病毒等人为程序入侵计算机网络,利用钓鱼网站或公共网络非法盗取资金,截取、篡改个人信息等。
增加了混业经营的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风险。混业经营虽然扩大了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但也容易引发非公允关联交易风险、控股股东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问题等。
部分超级混业金融平台具备了系统重要性特征,一旦发生风险将引发市场动荡。目前,超级混业金融的典型代表是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如蚂蚁金服及京东金融等。这些机构依托前期技术和资金的投入,抢占了大量市场份额,在部分金融业务领域形成了垄断地位。这些机构往往经营范围较广,包括信贷、理财、保险、担保等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复杂性较高。同时,这些机构客户基础广泛,一旦出现风险,将引发市场大幅动荡,对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在此情势下,受访专家认为,超级混业金融的出现和发展对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由于目前的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的速度,超级混业金融的出现和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难以适用。尤其是超级混业金融本身的交叉性使得立法过程比传统金融更为复杂,不确定性增大。其次,超级混业金融客观存在的跨界混业经营,对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第三,超级混业金融的实时性、互动性和无边界性打破了交易的时空限制,超出了一国监管机构的能力和范围,需要更广泛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国际经验的启示
受访专家认为,信息技术与金融业态的有效融合,欧美国家已经有路径可循。一方面,欧美国家金融体系相对较为完善,信息技术与金融业态的有效融合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另一方面,完善的信用体系为产品创新、风险控制等方面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这为我国进一步推动超级混业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了借鉴。他们建议:
第一,厘清对超级混业金融的认识,明晰超级混业金融的发展定位和方向。赵雪说,从实际情况看,超级混业金融作为金融中介的功能和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与早期金融信息化及混业经营的显著不同在于,金融中介的形态从传统银行、保险、证券扩展至非金融企业。
第二,加快构建适应超级混业金融发展趋势的监管体系。根据超级混业金融业态的发展情况,当前对超级混业金融的监管重点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方面。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仍需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底线监管、分类监管及协同监管的思维,完善监管政策的顶层设计,细化监管政策并落地实施。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相关业务准入标准,设置与业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匹配的行业准入门槛。另一方面,探索出台监管“围栏”政策。此外,针对超级混业金融跨境经营的现状和特点,应推动各国间建立国际统一的监管规则。
第三,加快推进国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效规避超级混业金融的相关风险需要着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规范和引导超级混业金融理性健康发展提供基础和保障。一方面,完善国家征信体系建设,实现经营主体与国家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为相关机构产品创新、风险控制提供信息支持。另一方面,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超级混业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其发展时间较短,金融消费者对其风险状况难以有效识别,需要相关机构加强投资者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和舆论渠道普及金融知识,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半月谈记者 王志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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