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发布10起典型案例 引导群众理性认识"执行难"

2018年08月17日 15:45   来源:中国经济网   

  8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10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帮助社会大众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增强社会大众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

  本次发布的“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涉及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责令退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涵盖了低保户交通肇事后无力赔偿、扣押财产无法处置且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财产依法处置完毕仍不能实现全部债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已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执行不能”情形。

  据了解,2016年以来,福建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福建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努力破解“执行难”,执行攻坚突破与机制创新进一步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大格局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省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全省法院开展“亮剑八闽”百日决胜攻坚战役,聚焦执行、理解执行、支持执行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得到进一步强化。

  今年1-7月,福建全省法院新收案件18.11万件,执结11.57万件,执行到位641.8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01%、8.89%、123.64%。其中,有财案件执结率86.12%,无财案件终本合格率96.92%,涉执信访办结率95.32%,结案率84.72%,离第三方评估“三个90%”和“一个80%”的核心指标逐渐接近。

  “客观上,一些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仍有偏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许寿辉表示,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所付出的巨大努力,并也已取得的明显成效,仍与人民群众的认同感之间会有差距,一些当事人和群众会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各种误解,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与区分什么是“执行难”,什么是“执行不能”。

  据介绍,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和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执行不能”针对的是第二类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有财产但在法律上无法执行,或是被执行人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偿债能力等等,法院穷尽了所有可以采用的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此类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自行承担的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人民法院对“执行不能”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裁定“终结执行”,二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福建法院积极推动对“执行不能”案件的防范和化解工作,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发放执行救助款826.921万元,救助566人。7月13日,省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搭建“法院+保险”开放性合作平台,在全省推行执行救助保险机制,由法院出资投保,保险公司按规定发放救助金,以缓解部分涉民生案件中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的问题。(张洁琼 周瑞壬)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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