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省政府权限内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和土地征收审批权、使用挂钩指标报征审批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授权和委托市(州)行使,赋予市(州)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审批权的行使提出严格要求
此次下放的用地审批权主要有哪些?根据《管理办法》,一是将省政府权限内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授权给符合条件的市(州)政府行使;二是将省政府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权、使用挂钩指标报征审批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市(州)政府行使。
《管理办法》强调,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市(州)政府实施授权和委托,并将该市(州)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纳入审批范围,确保省级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收得回”。市(州)政府应当严格遵守行权边界和刚性约束,依法依规开展用地审批,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委托。
《管理办法》要求,被授权和委托的市(州)政府要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和医保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承接省级用地审批权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建立审查审批工作制度,明确职能职责、工作程序、审查标准和审批要求等内容。
同时,建立用地审批台账,实时更新用地审批进度,对年度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增量空间规模等约束性内容进行总量控制和核销管理,严禁突破。
注意!出现这些情形将收回委托
《管理办法》指出,被授权和委托市(州)政府在行权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省政府收回或者由省政府直接收回省级用地审批权:
一是在市(州)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中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考部分结果连续两年位列全省后3名的;
二是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评估中连续两年位列全省最末等次(后3名)的;
三是暂停行使省级用地审批权后,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四是市(州)所作出的用地批文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3次以上的;
五是国家或者省委、省政府有关用地审批制度出现重大调整,应当收回的,或者因其他情形省政府决定收回的。
《管理办法》指出,特定区域省级用地审批权授权和委托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省政府暂停授权和委托:
一是出现涉及特定区域的重大用地审批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特别恶劣的,包括但不限于超计划批地、未足额挂钩补充耕地指标、突破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规定等;
二是特定区域内因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事项(涉及土地方面)或者重大、典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或者省委、省政府约谈的,或者被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挂牌督办的。
提升用地审批权监管效能
《管理办法》提出,要加强对被授权和委托市(州)政府行使省级用地审批权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地审批中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规则,以及违反限制和禁止用地政策批准用地、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符合征地程序和补偿安置标准、违反成片开发方案负面清单批准方案等违法违规审批问题。
《管理办法》明确,将采用日常监管、季度通报、年度评估这三种方式对市(州)行使省级用地审批权进行监管,发现市(州)政府行使省级用地审批权存在问题涉及暂停、收回情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涉及违法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来源:四川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