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丝滑升级为企业 湖北全面推行“个转企”一件事服务

2025-04-09 10:11 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汪子轶、通讯员向悬峰)“只用带上身份证,填一份材料,真是太方便了!”4月7日上午,62岁的崔永兰在秭归县市场监管局领到了秭归巾帼劳务服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过前期资料预审,崔永兰将个体工商户“秭归县巾帼劳务服务队”升级为同名合伙企业,用了不到半小时。

  这场“无感”升级得益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4月2日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的“个转企”一件事改革。“个转企”,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能够让经营主体结构更好、更有质量。

  之前,我省“个转企”普遍采用的是“注销—新设”两步走的模式,也就是把个体户身份“销户”,重新开一个企业的“户口”。这样可能导致各类许可证需重新申办、原有的字号无法沿用等问题。一些老牌作坊和资深小店反映,“老字号”品牌难以保留,成了企业的遗憾;企业注册时间也覆盖了原来个体户成立的时间,出去谈合作还遭受过“怀疑的目光”。为了解决经营主体在升级过程中的痛点,自2024年11月起,省市场监管局选取武汉东湖高新区、十堰市茅箭区等20个试点,开展“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目前已有700多例成功案例。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我省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登记为企业“一次办成”。

  今后,转型经营主体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档案、年报公示信息等可以维持原样。如果涉及许可的经营范围、企业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等信息未变,且符合相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件)也可以沿用;变更登记后的信息可自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转型企业无需担忧信用信息的延续性。

  省市场监管局提示,“个转企”有适用范围,需为本省个体工商户,处于存续状态且信用状况没问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的“个转企”一件事主题服务专区或在市场监管线下窗口提交申请,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为符合条件者发放营业执照和相关证明。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秦宇雯)
当前位置     地方经济首页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个体工商户丝滑升级为企业 湖北全面推行“个转企”一件事服务

2025年04月09日 10:11   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汪子轶、通讯员向悬峰)“只用带上身份证,填一份材料,真是太方便了!”4月7日上午,62岁的崔永兰在秭归县市场监管局领到了秭归巾帼劳务服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过前期资料预审,崔永兰将个体工商户“秭归县巾帼劳务服务队”升级为同名合伙企业,用了不到半小时。

  这场“无感”升级得益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4月2日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的“个转企”一件事改革。“个转企”,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能够让经营主体结构更好、更有质量。

  之前,我省“个转企”普遍采用的是“注销—新设”两步走的模式,也就是把个体户身份“销户”,重新开一个企业的“户口”。这样可能导致各类许可证需重新申办、原有的字号无法沿用等问题。一些老牌作坊和资深小店反映,“老字号”品牌难以保留,成了企业的遗憾;企业注册时间也覆盖了原来个体户成立的时间,出去谈合作还遭受过“怀疑的目光”。为了解决经营主体在升级过程中的痛点,自2024年11月起,省市场监管局选取武汉东湖高新区、十堰市茅箭区等20个试点,开展“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目前已有700多例成功案例。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我省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登记为企业“一次办成”。

  今后,转型经营主体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档案、年报公示信息等可以维持原样。如果涉及许可的经营范围、企业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等信息未变,且符合相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件)也可以沿用;变更登记后的信息可自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转型企业无需担忧信用信息的延续性。

  省市场监管局提示,“个转企”有适用范围,需为本省个体工商户,处于存续状态且信用状况没问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的“个转企”一件事主题服务专区或在市场监管线下窗口提交申请,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为符合条件者发放营业执照和相关证明。

(责任编辑:秦宇雯)

分享到:
延伸阅读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