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8日),北京市原地税局局长王纪平书面向法院提出了上诉。5月9日,王纪平因贪污和受贿两项罪名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检方指控,王纪平在2002年至200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435万余元。此外,王纪平还在2002年至2004年10月间,利用担任局长的职务便利,将1047万余元非法占有。
对于检方的指控,王纪平的辩护律师也表示大部分都不成立。对于贪污指控,辩护律师表示,贪污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公共财产,而起诉书中指控涉及的税控密码器加价款,并不属于公共财产范畴。不能证实王纪平本人“私吞”了这些所谓的赃款。
在上诉意见中,王纪平及其辩护人仍坚持一审期间的意见,即他没有将公款中饱私囊,贪污罪认定有误。而在受贿罪方面,王纪平称法院认定的贿赂款,并没有都进他的腰包。(记者何欣)
更多地方人事报道请见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