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近日对犯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被告人施伟斌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施伟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施伟斌,男,45岁,曾担任海门市环境保护局悦来环境监察中队中队长、污染控制科科长兼灵甸污水处理厂厂长,负有对辖区内大气、水体、噪声及机动车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等工作职责,还包括污染减排,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及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施伟斌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9万元。施伟斌在明知灵甸污水处理厂每天产生的废水COD都大大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灵甸污水处理厂自2010年7月至2012年1月,共向长江排放超标废水600余万吨。明知飞龙、新龙等六家印染企业排放废水的COD严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施伟斌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长期放任上述企业三分之一的废水进入灵甸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余三分之二的废水直接排放进长江。上述排入长江的废水对长江水体造成了严重生态破坏和影响,对环境具有潜在和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对不特定多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威胁及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伟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伟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施伟斌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施伟斌归案后退清了全部受贿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沭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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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