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9月26日电 (记者高雷)据浙江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昨天,浙江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团市委原副书记付雄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付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1年1月,付雄利用担任嵊泗县花鸟乡乡长主持乡政府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用虚列开支、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先后6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42.8754万元,个人分得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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