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监局稽查大队主任李新民为房三次受贿获刑十年六个月

2013年10月08日 16:55   来源:法制晚报   

市质监局一主任 为房三次受贿
涉案金额143万余元 其中129万余元被没收 获刑十年零六个月

  法制晚报讯(记者 毛占宇)   利用职务便利,低价格从相关单位买房,以借钱为名让他人垫付部分房款,曾任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主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中心主任的李新民被朝阳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日前,朝阳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犯罪所得收益129万余元。

  受贿一

  买72万元房产 只出了3万

  牵线买水泥厂抵账房

  借机分福利房一套

  据李新民供述,1999年至2005年间,其先后任市质监局稽查大队副主任、主任,“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我曾经带领稽查大队对生产销售假冒琉璃河水泥厂水泥的小厂子执过法,也就认识了琉璃河水泥厂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时任琉璃河水泥厂厂长的马某回忆,当时琉璃河水泥厂有其他单位用来抵债的100多套房子。通过李的牵线搭桥,北京市质监局购买了其中的13套房,用作福利分房。

  2000年,李新民从那次福利分房中,得到了一套慧忠北里的三居室,但由于房子漏水,李并不满意。

  嫌福利房漏水 提出再调换一套

  2002年,李新民找到时任琉璃河水泥厂副厂长的刘某,希望用慧忠北里的房和琉璃河水泥厂其他抵账房调换。

  马某说,出于感谢李新民带队查处假冒琉璃河水泥厂生产水泥的小厂子,为水泥厂的销售做出巨大贡献,他决定低价卖给李一套房子。“具体是哪套、让利多少,是刘某定的。”马某说。

  收款凭证和记账联证明:2002年10月28日,李新民向琉璃河水泥厂支付部分房款3万元,在原崇文区花市附近,购买了一套房屋。

  另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北京市房屋买卖审批表、个人购买商品房登记表、契税完税证、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房屋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和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显示:2002年11月6日,中信房地产公司将崇文区永外管村32号的悠胜美地1号楼某室出售给李新民,价格为615174元。

  2003年4月1日,经补充协议,房屋的最终总价为620592元;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日期为2003年10月20日,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新民。

  为掩饰卖抵账房 水泥厂作假

  副厂长刘某说,以优惠价格向厂外人员出售抵账房很敏感,所以经他和厂长马某等人决定,以商贾恒发公司的名义按抵账房的抵账价从水泥厂购买这套房,差价由商贾恒发公司承担。

  时任商贾恒发公司法人的杨某称,2001年成立的商贾恒发公司与水泥厂的销售部门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有独立账户,运作起来比较方便。

  就这样,李新民花3万元就购得了时值62万余元的房子。

  案发后,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花市管村的涉案房屋2002年11月6日的市场价为723000元。

  遭举报 为平事“补交”房款

  2004年,北京市质监局收到举报李新民的信访材料,称李接受了卖房单位赠与的一套150平米的房子。

  李新民称,当时为抹平此事,北京市质监局以55万回购了他在慧忠北里的房子。据时任市质监局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来某回忆,回购原因可能是房子漏水、条件不好。

  另据房屋买卖合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确认书等材料显示:2004年6月17日,李新民将朝阳区慧忠北里104号楼101号房屋出售给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服务中心,价格55万元。

  2004年7月,李新民从市质监局机关服务中心领取55万元房款。

  据时任琉璃河水泥厂运销公司党支部书记、营销保全处处长李某表示,为掩盖李新民补交房款的事实,就以营销保全处名义做了假证明材料。

  从账面上看,李新民补交的房款511032元是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代理销售水泥厂位于慧忠北里的房子后打给水泥厂的,但实际上房子当时还是李新民的。

  另外,李新民还私自找北京市质监局分房委员会开具了《关于李新民同志调换住房的证明》,证明花市管村的房子与慧忠北里房子是调换的。后来,李新民又将管村的房子以8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

  受贿二

  61万“买”抵账房 转手卖172万

  为儿买抵账房 先过户“后付钱”

  2008年年底、2009年年初,李新民找到金隅水泥经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表示想从经贸公司买套抵账房给儿子李某。而这位姜某并非李新民新发展的人脉,而是原琉璃河水泥厂的销售经理、副厂长,后该厂销售部归入金隅集团,成立了金隅水泥经贸公司。

  由于是“老相识”,姜某决定将丰台大成路28号院某套抵账房,以原先的抵账价736470元卖给李。该房是2006年北京北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老板滕超抵账给金隅集团水泥分公司的。

  姜某委派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曾某为李办理过户手续。“姜某告诉我以最初抵账价向李队长收钱,开始他(李新民)说手上没那么多钱,让我先给他办过户,再给房钱,姜某也同意了。”曾某说,至于事后李新民是否交了钱,她并不清楚。

  据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和收据显示:2009年4月27日,李新民向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分公司支付购房款61万元。

  2009年9月28日,李新民又将房子卖给他人。当时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显示,房子只卖了7.3万元。但从李新民儿子的交通银行卡账户信息看,房子实际上卖了1726024元。

  受贿三

  向食品公司老板“借”12万买房

  食品公司老板:没指望能要回钱

  张某系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称,其最早认识李新民时,李是市质监局稽查大队主任,负责生产、销售领域的监督和执法。

  张某说,与李新民进行交往的原因是希望能获得李新民的帮忙照顾。张某曾向李新民提出希望能顺利拿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每年年检都能通过。

  2009年,李新民说想买套房,让张某出部分房款,算是借的,张某爽快答应了。随后,张某从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将李新民需要的126470元汇给了金隅水泥经贸公司。

  “李新民后来也没还过我钱,我也没指望能要回钱。”张某说,给李新民出买房款就是想和李搞好关系,有事好让李多帮忙,而且“借”钱是李主动提出的,不好拒绝。

  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李新民在2004年补交过管村的房款51余万元,应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抵扣,法院并未采纳。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新民购买管村住房时间为2002年11月6日,办理房产证时间是2003年10月20日,补交房款是2004年7月;补交房款的原因系有人举报其接受卖房单位赠房。补交房款的行为出于掩饰自身的受贿行为,该情形并不影响先前已实施完毕的受贿行为的成立。

  法院认定,李新民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退赔全部受贿所得及收益,故对其所犯罪行从轻处罚。

  涉案的1430200元中有1297992元系李新民的受贿所得及其收益,法院依法予以没收;余款退还被告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新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索取他人钱款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297992元。

  文/记者 毛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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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彦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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