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南昌1月20日电 记者郭宏鹏 黄辉 记者今天从正在此间召开的江西省“两会”获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胡琳被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胡琳在担任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副市长、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现金共计人民币391.4万元,价值人民币7.1万元购物券(卡);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12万元。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琳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并追缴被告人胡琳的犯罪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胡琳不服,提出上诉,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显示,胡琳在担任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期间,协助分管政策法规、船检、港监、航道管理、海事、城市公交与出租车行业管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路运输行业管理与安全生产、体制改革、高速公路绿化工程、高速公路房建前期工作、高速公路服务区与加油站的协调与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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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