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市原副市长薄连根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同被提起公诉的,还有另外6名被告人和4家被告单位。
据了解,该案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7人4单位被公诉
被告人薄连根原系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曾任乌海市市委常委、副书记、副市长,呼和浩特市市委常委、副市长,2013年6月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一同被提起公诉的还有另外6名被告人和4家被告单位。
6名被告人分别是:被告人陈茂勇,原系内蒙古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内蒙古保全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2012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6月3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董娜,原系内蒙古保全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4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2013年4月17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闫雪松,原系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赛罕区分局副局长,2013年1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4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东升和被告人王丽琼,均原系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工作人员,分别于2013年1月1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月18日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刚,原系呼和浩特市土地前期成本审核小组工作人员,2013年1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月18日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4家被告单位分别是:内蒙古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鑫公司”)、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辰公司”)、内蒙古保全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全公司”)、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蒙五鑫公司”)
薄连根非法收受近4000万财物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薄连根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97.4031万元、美元9万元、欧元0.5万元。
被告人陈茂勇作为五鑫公司、保全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紫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了达到使这3家公司少缴土地出让金的目的,无视国法,指使公司其他工作人员采取虚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伪造相关补偿手续,加大土地前期成本的方式,骗取国家土地出让金8417.1383万元。
被告单位五鑫公司、保全公司、紫辰公司、凯蒙五鑫公司在项目开发及相关手续审批过程中,由陈茂勇代表上述公司单独向薄连根行贿82.648万元,指使董娜向薄连根行贿70万元,合计152.648万元。其中,五鑫公司、保全公司、紫辰公司行贿110万元;凯蒙五鑫公司行贿42.648万元。
被告人薄连根、闫雪松、马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刘东升、王丽琼身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各自在审核五鑫公司、保全公司及紫辰公司土地前期成本抵顶土地出让金的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规定审核批准项目,致使陈茂勇以五鑫公司、保全公司和紫辰公司名义伪造的虚假土地前期成本抵顶了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最终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17.1383万元。
被告人闫雪松在审核上述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6.1718万元。
被告人薄连根、陈茂勇、闫雪松分别触犯数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茂勇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单位行贿事实,系自首,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娜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最终,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薄连根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追究陈茂勇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闫雪松的刑事责任;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刘东升、王丽琼、马刚的刑事责任;以单位行贿罪追究五鑫公司、保全公司、紫辰公司、凯蒙五鑫公司及董娜的刑事责任。
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高瑞锋 郭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