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上饶7月1日电(通讯员 廉韬)近日,江西省德兴市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流芳利用职务之便,受贿66万余元一案,在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流芳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随案移送的赃物一枚50克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6月29日至2013年7月,李流芳在任中共德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财政、税务、审核财政资金拨付等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德兴市会展中心项目承建商余某、德兴市人民医院一期项目及德兴市兴和古街项目承建商胡某、德兴市妇幼保健院及德兴市会展中心项目承建商张某等人的现金、购物卡等合计人民币61万元以及金器156克(经鉴定,金器价值5.3399万元),并为他们在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李流芳将受贿款主要用于购房及日常消费。
据悉,2013年8月25日晚,李流芳在前往投案途中的情况下被侦查机关控制。案发后,李流芳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已全部退赃。庭审中,李流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
一审宣判后,李流芳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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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