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宣判,对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童名谦在担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临时党组书记、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期间,未正确履行衡阳市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湖南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之前、之中,对于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贿选的情况反映,未严格依照选举法和中共湖南省委、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大代表之后,对于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贿选问题的举报,未依照中共湖南省委、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童名谦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贿选大面积蔓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童名谦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童名谦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惩处;童名谦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予考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群众、媒体记者及童名谦的亲属旁听了宣判。
童名谦,男,1958年6月生,汉族,湖南长沙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197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0月参加工作。
1975.10—1980.11 黑龙江八五二农场加工厂二车间搬运工、厂政工组宣传干事、农场组织部组织干事
1980.11—1984.01 湖南省涟源钢铁厂炉衬车间教育干事,团委干事、副书记
1984.01—1987.01 共青团湖南省娄底地委副书记(其间:1984.09—1986.07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大专培训班政治教育专业学习)
1987.01—1993.07 共青团湖南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室主任、联络部部长(其间:1993.02—1993.07湖南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3.07—1997.08 共青团湖南省委副书记
(1992.01—1993.12湖南大学国际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同等学力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
1997.08—2000.09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常务、组织部部长(1995.08—1997.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专业学习)
2000.09—2003.02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副书记(其间:2001.03—2002.01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3.02—2008.03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书记
(2001.03—2004.01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8.03—2012.02 湖南省邵阳市委书记(其间:2010.03—2010.07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12.02—2013.01 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
2013.01—2013.03 湖南省政协副主席、衡阳市委书记
2013.03—2013.12 湖南省政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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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