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城川镇大沟湾村村主任刘汉忠,通过虚报546亩玉米地的方式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21375.9元,其中用于村集体支出11375.9元,付给镇财经办公室10000元。给予刘汉忠党内警告处分,并将付给镇财经办的违纪款予以追缴。
2.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八一村党支部副书记申提昌,利用掌握变压器接电的职务之便,对该村牧民高某某吃拿卡要,并在办理玉米保险理赔款过程中,截留部分投保户理赔款据为己有。案发后,申提昌将截留的理赔款退还给了投保户。给予申提昌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3.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口转移办工作人员张升,自2014年1月至11月迟到早退共计13次、旷工3.5天。给予张升行政警告处分。
4.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城市管理执法局干部贡达来,与同学在某饭店吃饭并饮酒,回到单位签到后约15点50分离开单位到某足疗店睡觉直到17点13分离开。给予贡达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妇联工作人员石梅、政协办公室工作人员裴浩,石梅在办理私事期间,给时任旗林业局司机裴浩打电话,要求接送自己及其母亲,裴浩在未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驾驶单位公车私自接送石梅及其母亲。给予石梅、裴浩党内警告处分。
6.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图门与乌某、冯某3人合伙承包经营芒哈图碱湖。给予图门党内警告处分。
7.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郭平,作为征地项目负责人,在未取得征地手续的情况下,违规预征收图克镇葫芦素村和图呼勒岱嘎查集体土地5325.04亩,造成了不良后果。给予郭平行政警告处分。
8.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质量监督局副局长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大队大队长高志国,在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由特种设备E106换热器爆炸击穿沥青罐引起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8.15万元的事故中,存在失职行为。给予高志国行政警告处分。
9.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刘爱荣,在办理市长热线信访问题时,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未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草率向市长热线作出失实答复,造成不良影响。给予刘爱荣党内警告处分。
10.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李小英,在呼准鄂铁路建设项目征收布尔陶亥苏木土地时,未对两户村民李某和徐某土地附着物机井进行认真测量,导致两户村民多领取机井补偿款。给予李小英行政警告处分。
11.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农牧业局工作人员王栓,在任沙圪堵果园主任时将沙圪堵果园部分土地及地窖卖给他人,并将所得款项共计28000元据为己有。给予王栓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2.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王爱召镇社会事务办主任李国栋,在某酒店为儿子举办12岁生日庆典,宴请人员约360人左右,未按规定申报。给予李国栋党内警告处分。
13.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恩格贝镇动物防疫站站长李瑞,驾驶单位公务用车接送妻子和儿子。给予李瑞党内警告处分。
1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局工作人员郭兰民,上班期间在酒店开房以打扑克形式参与赌博,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给予郭兰民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5.2014年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经五南路污水管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5.2万元。根据调查结果,对康巴什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分别给予总经理张勇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处分、副总经理李瑞行政警告处分。
16.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业局副局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白凤忠、东胜区森林草原防火办主任王韬、铜川镇武装部长折志刚、铜川镇农牧林水办主任商永强,在2014年4月4日、5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发生两起森林火灾时没有及时上报市防火办。给予白凤忠、王韬、折志刚、商永强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