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有明、沈培平、陈安众3人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图|简历)

2015年02月16日 14:18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6日综合报道 据最高检官网消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郭有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有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郭有明,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有明利用其担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昌市委书记、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沈培平涉嫌受贿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沈培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沈培平,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培平利用其担任中共腾冲县委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思茅市人民政府市长、普洱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普洱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原主席陈安众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安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陈安众,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安众利用其担任中共衡阳市委副书记、衡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景德镇市委副书记、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萍乡市委书记,中共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郭有明简历   

 

    郭有明,男,汉族,1956年12月生,湖北随州人,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工程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

  1978年2月至1982年1月武汉水利电力学院农田水利系农田水利工程专业学习

  1982年1月至1984年10月湖北省水利工程三团技术员

  1984年10月至1989年5月湖北省水利工程三团副团长、党委委员

  1989年5月至1993年2月湖北省水利工程二团团长、党委书记

  1993年2月至1996年8月湖北省水利厅政治处主任、人事劳动处处长(期间1993年2月至7月湖北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1996年8月至2000年6月湖北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00年6月至2003年7月宜昌市委副书记

  2003年7月至2004年2月宜昌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党组书记

  2004年2月至2008年2月宜昌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其间,2004年10月至2004年11月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市长发展研究班学习;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2007年6月当选为第九届省委委员,2007年11月至2007年12月中组部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举办的“小康社会领导者培训项目”现代化工业发展道路与传统工业改造专题研究班学习)

  2008年2月至2008年3月宜昌市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08年3月至2011年8月宜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其间:2008年9月中央党校秋季第2期市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修班学习;2010年9月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青年干部党性教育专题培训班学习)

  2011年8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宜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2年7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3年1月,湖北省政府副省长;

    2013年11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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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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