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南经贸学院党委书记张志坚因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51万元,近日被海口中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张志坚在担任海南经贸学院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海南琼海华通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海南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林某及邢某、周某等在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款拨付和职工岗位调整中谋取利益,收受王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51万元。
2009年至2013年,海南琼海华通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为感谢张志坚在该公司承建海南经贸学院教学楼、实训楼等工程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分7次送给张某坚“好处费”共计220万元,张志坚均当场接受。
2009年至2014年,邢某为了感谢张志坚在其承建海南经贸学院实训楼、体育馆等工程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分5次送给张志坚“好处费”共计160万元,张志坚均当场接受。
2010年至2013年,海南凯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为了感谢张志坚在该公司承建海南经贸学院行政办公楼、图书馆等工程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分4次送给张志坚“好处费”共计21万元,张志坚均当场接受。
另查明,案发后,张志坚向海南省纪委退缴赃款60万元;同年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缴张志坚用受贿所得款购买的2套房产及一辆宝马轿车。
法院认为,张志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张志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同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后经查证属实,具有坦白和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张志坚提出其具有坦白和立功表现,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张志坚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张志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据刑法规定判决张志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南海网记者刘麦 通讯员胡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