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赃款予以追缴
记者4月9日获悉,阳泉中院日前公开宣判长治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张保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被告人张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受贿所得赃款3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在举办2011年长治攀岩节活动期间,被告人张保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1196万余元公款脱离政府财政监管,转入其情人宋某为法定代表人的由人民代表网改制后成立的黎源之声网络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宋某使用大量虚假票据虚列攀岩节支出,将该款项中的550余万元据为己有,给国家造成550余万元损失;在建设长治市文化创意传媒产业园区期间,被告人张保滥用职权干预国有企业三元煤业公司经营决策,致使黎源之声公司从三元煤业公司取得转股款、费用款共计1.2731亿元,宋某使用大量虚假票据虚列费用,给三元煤业公司造成经济损失7634万余元;被告人利用担任长治市委副书记、长治市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3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保不服,当庭表示上诉。(记者郭建军 通讯员胡忠宏)
张保简历
张保,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9月入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
1974年12月至1979年9月,陆军207师炮兵团战士;
1979年9月至1985年12月,任省统计局物资处干事、秘书;
1985年12月至1987年12月,任省统计局物资处副处长;
1987年12月至1989年12月,任省统计局人事处副处长;
1989年12月至1992年6月,任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副队长;
1992年6月至2003年1月,任省统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3年1月至2004年3月,任省政府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党组书记;
2004年3月至2007年5月,任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党组书记;
2007年5月至2008年1月任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政府办党组成员;
2008年1月任中共长治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
2008年2月任长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
2008年5月任长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3年2月不再担任长治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市政府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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