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4月25日综合报道 据新华网消息,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对被告人河北省发改委原主任刘学库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内幕交易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刘学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的差额部分人民币397万余元、美元9.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学库于2004年至2006年,利用其担任河北省发改委副主任、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2011年至2013年利用其担任河北省发改委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马建国在工程承包、工程款结算,为蒋晓冬在申报省重点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妻被告人高加荣、其子刘政(另案处理)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14万余元;被告人刘学库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人民币397万余元、美元9.5万元,刘学库不能说明来源;被告人刘学库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学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者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14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又泄露该信息使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成交额人民币31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对于被告人刘学库所犯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主动坦白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缴,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中国经济网地方党政领导人物库资料显示,刘学库出生于1953年,2011年1月任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2014年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刘学库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11月,最高检官网消息称,刘学库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内幕交易犯罪一案,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已由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刘学库简历
刘学库,男,汉族,1953年3月出生,河北大厂人,197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
1970.11——1972.10,廊坊财贸学校财贸学专业学习
1972.10——1973.10,大厂回族自治县食品公司会计
1973.10——1976.02,大厂回族自治县革委会生产部干部
1976.02——1977.08,大厂回族自治县工建交办公室副主任、化肥厂筹建处党总支副书记
1977.08——1979.09,大厂回族自治县农机局副局长、副书记
1979.09——1980.03,大厂回族自治县拖拉机站站长、党支部书记
1980.03——1982.06,大厂回族自治县磷肥厂厂长、书记
1982.06——1987.02,大厂回族自治县经委副主任、化肥厂厂长
1987.02——1990.03,大厂回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局局长
1990.03——1991.03,大厂回族自治县县委常委
1991.03——1992.01,大厂回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副县长
1992.01——1993.05,三河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3.05——1996.02,三河市委副书记、市长
1996.02——1996.04,三河市委书记、市长
1996.04——1997.12,三河市委书记(其间:1993.09—1996.07在省委党校函授党政专业学习)
1997.12——1999.05,廊坊市委常委、三河市委书记
1999.05——2003.03,廊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其间:1997.09—2000.07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学习)
2003.03——2003.08,河北省对外贸易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2003.08——2004.11,河北省发改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2004.11——2006.11,河北省发改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兼省重点办主任(正地厅级)
2006.11——2006.12,沧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候选人
2006.12——2007.01,沧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7.01——2011.01,沧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1.01——2011.07,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省口岸办主任
2011.07——2013.0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3.01——2013.0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省第十届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