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
任命陈国祥同志为南京体育学院院长;
任命尚建荣同志为江苏警官学院院长;
任命凌迎兵同志为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院长,免去其南京邮电大学副校长职务;
任命任雷鸣同志为南京师范大学总会计师,试用期1年;
任命马水清同志为南京医科大学总会计师,试用期1年;
任命俞孟蕻同志为江苏科技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
任命姜玉泉同志为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
任命谭忠同志为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
任命华兴夏同志为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
任命庆祖杰同志为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
任命崔燕同志为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
任命黄志良同志为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院长;
任命李梅英同志为江苏财会职业学院院长,免去其淮海工学院副院长职务;
任命吴彬江同志为江苏护理职业学院院长;
任命桂长杰同志为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副局长,试用期1年;
任命方仪同志为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副院级调研员,免去其原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
免去张雄的南京体育学院院长职务;
免去吴中江同志的南京工程学院副院级调研员职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9日
(责任编辑:尹彦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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