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原政委耿飞,利用职务便利帮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帮民警晋升晋级、为分局下设派出所提供资金帮助,受贿共计27万余元。耿飞在退休后被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耿飞有期徒刑5年。
耿飞现年61岁,于1976年11月参加公安工作,2005年9月开始担任丰台公安分局政委。任政委期间,他曾分管过政工、纪检、督察、审计、装财等工作,并联系部分派出所工作。2014年7月,耿飞退休。
2014年9月,北京市纪委接到北京市公安局纪委转来有关耿飞接受下属民警财物的线索。9月22日上午,市纪委工作人员通过丰台公安分局纪委电话通知耿飞到丰台分局后,将其带至市纪委办案工作区。经谈话,耿飞如实交代了收受下属民警及其他民警财物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014年11月18日,耿飞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市二中院审理查明,耿飞共有3起受贿事实,时间从2009年至2012年,金额总计27万余元。耿飞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政委的职务便利,通过其妻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请托,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提供帮助,并通过妻子收受5万元;为9名民警的晋升、晋级、任职提供帮助,收受17.97万元;为丰台分局下设派出所的新建、办公用品更新、办案事故处理等方面提供资金帮助,收受感谢费共计5万元。案发后,耿飞主动退还28万元。
受审时,耿飞认罪。法院认为,耿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耿飞接纪委电话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案发后主动退赃,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耿飞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耿飞的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帮人办取保候审
法院查明,2010年4月至5月间,耿飞利用担任丰台公安分局政委的职务便利,通过其妻沈某(另案处理)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家属的请托,为陈某办理取保候审提供帮助,并通过沈某收受陈某之妻给予的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据陈某证言,他是北京一家医院的院长,因为一起医疗纠纷,在医院与患者家属发生肢体冲突。2010年4月5日,他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丰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陈某的妻子随后托人找到了耿飞的妻子沈某。沈某证言称,找她的中间人是女子刘某,她提出想让耿飞帮忙问问,调解一下让陈某早点出来。沈某说,她告诉耿飞后,耿飞表示帮忙问问处理一下。没多久,耿飞说他和负责人说过此事,让刘某直接联系那个负责人。
陈某被刑拘30多天后取保候审。刘某从陈某的妻子那里拿到两张工商银行卡,用牛皮纸信封装好送给沈某,称感谢沈某和耿飞的帮助。
沈某和刘某说,两人一人一张卡,刘某最终拿走一张。回家后,她告诉耿飞收了银行卡。后来她知道卡里有5万元,被她用于个人或家庭花销。
帮民警晋升晋级
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2年间,耿飞利用担任丰台公安分局政委,对下属干部具有任免、使用的建议权和表决权的职务便利,为9名民警的晋升、晋级、任职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17.97万元。
证人丁某称,2011年7月,他调到丰台某派出所任指导员。在分局讨论通过其担任指导员之后,耿飞的妻子沈某给他打电话提前告诉了他。为了处好关系,2011年国庆节前后,他给了沈某一张银行卡,里面存有5万元。
沈某称,在丁某提职的事情上,耿飞一定程度上帮助了丁某。她曾和耿飞念叨,丁某平常工作挺好的。得知丁某提职的事情解决了,她就告诉了丁某。丁某给她银行卡之后,她告诉了耿飞。
另外8名民警也证言称,耿飞为他们在晋升、晋级、任职方面提供帮助,他们给予耿飞财物共计12.97万元,其中还包括一个柜子。
为派出所提供资金帮助
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2年间,耿飞利用担任丰台公安分局政委,分管装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丰台分局下设派出所的新建、办公用品更新、办案事故处理等方面,提供资金帮助,收受4人给予的感谢费共计5万元。
据时任某派出所所长的黄某证言,2010年市局开展候问室、讯问室、询问室建设,当时派出所领导班子找到一栋办公楼。因为耿飞分管后勤和装财,他们向耿飞汇报了想租用办公楼的想法。后来在耿飞的努力下,新所址建设很快被区财政和相关部门审批通过,2011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为感谢耿飞,2011年9月底的一天,黄某到耿飞办公室汇报新所办公情况时,将装有现金5000元的信封给了耿飞。
另一个派出所的所长高某证言,2012年9月初,耿飞检查工作时看到办公桌椅太破旧,提出更新一些办公桌椅。高某去了几次装财处申请,装财处说没有。当年中秋节前夕,高某从所里拿了5000元现金到耿飞办公室,希望耿飞在派出所更换办公桌椅的事上再费费心。2012年年底,丰台分局给该派出所换了一批办公桌椅。
另外两个给耿飞送钱的人也是派出所所长,为了感谢耿飞帮助,分别给耿飞送去3万元和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