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郭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有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有明利用担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昌市委书记、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稻花香集团、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在企业改制、改变用地性质、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及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79.26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郭有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宣判过程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及新闻记者等50余人参加了旁听。
郭有明简历
郭有明,男,汉族,1956年12月生,湖北随州人,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工程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
1978年2月至1982年1月武汉水利电力学院农田水利系农田水利工程专业学习
1982年1月至1984年10月湖北省水利工程三团技术员
1984年10月至1989年5月湖北省水利工程三团副团长、党委委员
1989年5月至1993年2月湖北省水利工程二团团长、党委书记
1993年2月至1996年8月湖北省水利厅政治处主任、人事劳动处处长(期间1993年2月至7月湖北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1996年8月至2000年6月湖北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00年6月至2003年7月宜昌市委副书记
2003年7月至2004年2月宜昌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党组书记
2004年2月至2008年2月宜昌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其间,2004年10月至2004年11月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市长发展研究班学习;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2007年6月当选为第九届省委委员,2007年11月至2007年12月中组部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举办的“小康社会领导者培训项目”现代化工业发展道路与传统工业改造专题研究班学习)
2008年2月至2008年3月宜昌市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08年3月至2011年8月宜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其间:2008年9月中央党校秋季第2期市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修班学习;2010年9月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青年干部党性教育专题培训班学习)
2011年8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宜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2年7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3年1月,湖北省政府副省长;
2013年11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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