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等被公诉

2016年02月03日 13:12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3日综合报道 据高检网消息,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黎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赵黎平,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黎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钱款;违反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黎平简历  

  赵黎平,男,汉族,1951年8月生,河北玉田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6年9月入党,1969年4月参加工作。

  1969.04—1971.12吉林省科左中旗代力吉公社插队知青

  1971.12—1972.06吉林省哲里木盟通辽市教育印刷厂工人

  1972.06—1979.07吉林省哲里木盟公安处侦察员(其间:1978.05—1978.12公安部人民警察干校痕迹检验专业学习)

  1979.07—1983.11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刑侦科侦察员

  1983.11—1984.12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刑侦科副科长、公安处秘书科长

  1984.12—1990.08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副处长(1982.09—1985.10在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中文专业学习;1985.09—1986.01在内蒙古党校第一期政法短期培训班学习)

  1990.08—1991.10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副处长

  1991.10—1992.07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处长

  1992.07—1994.0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1994.02—2005.0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00.03正厅级)(其间:2002.07—2002.08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厅局长研修班学习)

  2005.03—2007.0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厅长(2003.02—2005.07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7.02—2007.1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武警内蒙古总队第一政委

  2007.12—2010.05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主席助理,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其间:2008.05—2008.08在中央党校科学发展观理论培训班学习);

  2010.05—2012.0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2010.09副总警监)(其间:2011.09—2011.11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战略班学习)

  2012.02—2012.07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2012.07—2013.01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2015年3月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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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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