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标辞去宣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5月31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5月31日决定:接受刘标辞去宣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名单
决定任命:
陈哲平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责任编辑: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