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景春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景春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景春华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景春华先后利用担任中共承德市委副书记、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衡水市委书记、中共河北省委秘书长、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企业经营发展、职务晋升或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54.7598万元。另外,景春华对共计折合人民币8635.713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景春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景春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景春华简历
景春华,男,汉族,1956年2月生,山东广饶人,1973年11月参加工作,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1973.11——1978.04,开滦矿务局唐山矿四采区井运区工人、井下青年突击队队长;
1978.04——1983.11,开滦矿务局唐山矿党委组织科干部;
1983.11——1986.03,开滦矿务局唐山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其间:1982.09——1985.08在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中文专业学习,专科毕业);
1986.03——1987.06,开滦矿务局团委副书记;
1987.06——1992.08,共青团唐山市委书记;
1992.08——1995.03,共青团河北省委副书记(其间:1992.09——1994.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专业学习,1993.03——1994.10参加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1995.03——1997.12,共青团河北省委书记(其间:1995.09——1997.05在河北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6.09——1997.07在中央党校培训部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7.12——2001.07,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书记(正地厅级;其间:1996.09——1999.07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学习);
2001.07——2002.03,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2.03——2006.07,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1999.09——2004.08在天津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生班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6.07——2008.10,中共河北省衡水市委书记;
2008.10——2011.01,中共河北省委秘书长;
2011.01——2014.04,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2014.04 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委改革办主任。
2015.03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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