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原市长杨鲁豫被判14年 受贿超2327万

2017年05月05日 15:50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2017年5月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济南市委原副书记、济南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杨鲁豫受贿案,对被告人杨鲁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杨鲁豫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鲁豫在担任中共济南市委副书记、济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和中共泰安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征用、项目开发、规划审批、工程建设、工作安排、职务调整等事宜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7.8228万元。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鲁豫的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杨鲁豫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徐隽)

    杨鲁豫简历 

  杨鲁豫,男,汉族,1957年3月出生,山东莒县人,1974年4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高级工程师。

  1974.04--1978.03 河南省襄城县孙祠公社工作

  1978.03--1982.01 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建筑工程系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学习

  1982.01--1984.03 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人事教育局干部

  1984.03--1985.03 重庆建筑大学教务处办公室主任

  1985.03--1985.08 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人事教育局科长

  1985.08--1987.07 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经济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7.07--1989.10 国家建设部办公厅秘书、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

  1989.10--1992.11 国家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办公室副主任、综合处处长、办公室主任

  1992.11--1995.01 挂职任东营市副市长

  1995.01--1995.08 国家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副司长,挂职任东营市副市长

  1995.08--1997.12 东营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7.12--1999.05 山东省建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05--2001.09 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司长

  2001.09--2003.05 国家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1998.06--2002.06在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研究生)

  2003.05--2007.04 济南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2007.04--2008.02 济南市市委副书记

  2008.02--2009.01 泰安市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2009.01--2011.12 泰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党校校长

  2011.12--2012.01 济南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2.01--2012.03 济南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2.03 济南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6.04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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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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